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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学校实习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0-3-24:  来源:毕业论文

商业学校实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技能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文护学生合法权益,天津第一商业学校就业办、教学工作处、学生管理处共同制定《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实习劳动保护和实习待遇、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实习学生和实习考核、对学生的实习时间、期限、强度、报酬、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中职学生实习工作全面进行规范。

  第一条学生实习之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括实习期限、实习报酬等内容。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和实习单位及家长联系,使家长能够充分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第二条不得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条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此外,学生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四条实习单位要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或实习单位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第辣条学校就业部门做为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采用定期走访或电话联系的方式调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实习学生离校前应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实习。

  第八条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

  第九条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照学校规定每月返校一次,与就业部门联系,及时汇报自己的实习情况,并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实习结束后应按时将实习手册上交就业部门,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做为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做为毕业证发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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