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第3页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 技术要求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准“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6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气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有3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1 执行,检出限为20mg/kg。
7 检验规则
7.1 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抽取1个样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样,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
7.3 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4 根据产品类型(安全要求类别)对照表1评定,如果样品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则该样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注:一般,对B类和C类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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