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指纹鉴定
指纹上的细线,按照加尔顿在他的专著中所提出的理论,存在九种细节特征。在实际鉴定之中,经常将九种特征简化为纹线起点、纹线终点、纹线分歧和纹线结合四种。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每一枚完整指纹上平均有七十五到一百八十个特征点。这些特征点的总和,再加上手指上的横纹、竖纹、纹路区域的大小及可能存在的疤痕等,造就了人各不同的指纹模块。鉴定中,工作人员将指纹坐标化,根据需要划分为不同的方格组合,然后再对每个方格中的特征点属性及位置进行比照。由于每枚指纹上的特征点数量繁多,实际操作中,往往随机选取几个方格(根据指纹特征分布的规律性来选取——指纹区域一般呈椭圆形,可将其细分为九个或者十三个区域,随机选取中也必须考虑到区域对应的因素),然后对其中的特征点进行分组并矩阵化,再将结果和数据库中的样本相比对,从而判断样本指纹是否和分析指纹同属于一个人(正如大家在CSI中所看到的,这个过程可以用电脑来完成——目前在手提电脑上十分流行的指纹锁功能,也是这一技术的应用之一)。
可想而知,在如此的数学处理中,误差取决于所选取方块的数量和大小——简而言之,所分析的特征点越多,符合度越高,结果也就越准确。国际上确认同一性的标准是:在不存在明显差异点的情况下,特征点吻合数量最少达到十个;对于存在差异点的情况,则有若干种处理方式。美国指纹鉴定的官方标准中有所谓“One dissimilarity Doctrine(一个差异点)”法,即在存在明显差异点的情况下,即使特征点符合度高,也不能作为呈堂证据。但实际上,这个标准经常被鉴定人员忽略:一旦特征点的符合数量达到同一鉴定的标准,存在的差异点就被归结为失真因素所造成——这个偷懒的习惯造成了大量的错误结论,同时也催生了许多的冤案。
况且,在现场取得的指纹,很大一部分都是指纹残片,其平均大小仅为完整指纹的不到十五分之一,其中包含的特征点数量过少,即使在小方块中的特征点全部符合(这本身就不符合统计学原理),也无法肯定原指纹和样本指纹之间的同一性。但在实际应用中(尤其是在法庭上的滥用),却经常承认这种错误的同一性。
即使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目前的指纹鉴定技术也还是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展望未来,电脑在指纹分析中的应用势必会越来越多,这样,以往指纹鉴定中的主观性和随机性也会日趋减少。随着科技的发展,指纹鉴定质量、鉴定成本及鉴定时间之间一定能够找到比现阶段更加优秀的平衡,加上DNA鉴定技术的发展,犯罪者们能够躲藏的空间,只会是越来越窄了
自英国人弗兰西斯•加尔顿(Francis Galton,此人系达尔文的堂弟)在刑侦领域提出指纹鉴定法之后(当然,也不能忽略克罗地亚人伊万•乌策提齐(Juan Vucetich)的功劳——这个之后会提到),经过百余年的演变,时至今日,指纹鉴定已被公认为刑侦中的“证据之首”。传统指纹鉴定技术及相关的应用规范成熟可靠,新兴的鉴定方法发展迅猛;另外,指纹鉴定还具有鉴定周期短,价格相对低廉(均相较DNA鉴定而言)等诸多优点,无论是在真实案件的侦破中,还是在与破案相关的小说或者影视作品之中,都被广泛地使用和提及。
由于这方面涉及的内容卷帙浩繁,而本杂志的定位又属于大众刊物(如果能这样说的话),我们不可能进行太过详尽晦涩的研究。在本次的主题中,我将使用大家已经熟悉的杂谈方式,力图将大量和指纹鉴定相关的信息用较生动的语言展现给读者们。
1,指纹鉴定的历史
指纹,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也就是手指上的纹路。德英语里的指纹一词,分别是Fingerprint和Fingerabdruck——拆词来看,Print和Abdruck都含有“印下”之意。这便是对指纹鉴定最契合的定义:将手指上的特征印下。
当代刑侦对指纹的定义较为宽泛:不仅是五指末端的环状纹路被定义为指纹,包括手掌面的指节纹和掌纹也归在指纹鉴定的范畴。
加尔顿撰写《The Fingerprint》(1892)一书宣扬他的指纹理论,其中首次提到“特征点比照”这个名词,并通过数学统计的方法计算出指纹相同的概率为辣百四十亿分之一。
这个数学统计的方法是有缺陷的,他将起始条件理想化了——我们拿到的必须是完整的二文平面指纹拓印,并且必须去验证每一个特征点。但即使如此,在现实中,虽然指纹相同的概率因为种种原因而降低了,我们也还是能够通过指纹的比对来指认罪犯的——按照目前世界的人口总数和区域差别的限制,我们还是能够相当自信地宣称:
世界上每一个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
第一个留意人类个体指纹区别的到底是谁?这点到现在已经无法考证了。在引言中我们提到加尔顿和乌策提齐,这是两个在指纹鉴定史上值得被大家记住的名字。科学史上的许多发现都具有无法解释的巧合性,正如晶体缺陷便是在1930年由欧罗万(Egon Orowan)、泰勒(G.I.Taylor)及珀兰利(Michael Polanyi)三人通过各自的独立研究所发现,指纹鉴定则是在1892年由加尔顿和乌策提齐发现。在指纹鉴定法没被发现之前,欧美在人身识别上采用贝迪永人体测量法,此种系统在1879至1880年间由法国人阿尔丰瑟•贝迪永(Alphonse Bertillon)所发明,其依据是来自于一些解剖学上的既成事实:贝迪永将之归结为十一个身体参数,并由其研究得到以下三个引论:
1, 人的身体参数在二十岁之后便基本保持不变
2, 越多的参数量符合意味着越高的匹配度
3, 测量并登记身体参数便可对人类个体进行准确的识别
贝迪永所归结的十一个身体参数为:身高、臂展、坐高、头长、头宽、右耳长、颧骨宽、左脚长、左中指长、左小指长,左下臂长。
贝迪永宣称此法找到两个身体参数完全一样的概率为约二十万分之一,这个误差在当时的人口和交通条件下进行嫌疑人识别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此法在实际应用中却遇到了诸多问题,最有名的一个例子当属上世纪初美国的“威斯特案件”——某抢劫杀人案件的嫌疑人威廉•威斯特和威尔•威斯特,两人的十一项身体参数完全吻合,甚至相貌也很相似,导致贝迪永人体测量法完全无用,最后只能通过新兴的指纹鉴定法来裁定真凶。这起案件在当时的欧美各界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加尔顿的指纹鉴定法也因此案一举成名),希区柯克根据此案拍摄了《申冤记》——相信大家都还记得影片开始时希区柯克有名的自白:“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但这个“真实故事”并不是指纹鉴定法最早应用在凶案侦破中的例子——早在1892年,之前提到的乌策提齐就已经在阿根廷的拉普拉塔(La Plata)使用指纹鉴定侦破了一起双重谋杀案(也因此,阿根廷有幸成为第一个官方正式使用指纹鉴定法的国家)。
贝迪永法与指纹鉴定法相比较,其落后之处在于:
1, 身体参数系统过于复杂,因此极易在测量、记录和比较过程中产生误差
2, 实际使用中的相同概率远高于理论值,即使是找到两个全部十一个身体参数完全一样的个体也并不稀奇
3, 测量和记录昂贵且费时
指纹鉴定法的优点也可以由上述比较得到:
1, 来源于不同个体的不同手指上的指纹均不相同,指纹纹路自出生后在无外力影响的情况下基本定型且终身不变
2, 实际使用中的相同概率(以取得完整指纹为前提)令人满意
3, 测量方便快捷,分析灵活度高、成本较低
贝迪永在1914年郁郁而终,同年身体参数法在法国被停用——苏格兰场则早在1901年即废除身体参数法、瑞士和美德也分别在1902、1903和1906年开始使用指纹鉴定法。
一战结束之后,指纹鉴定法已被大部分国家采用,逐步发展并沿用至今。
2,指纹中的细节
用一块刻有纹路的玻璃轻压在另一块光滑玻璃之上,我们不会在光滑玻璃上观察到任何印上去的纹路。但指纹却不同——根据我们的经验,在越光滑的表面上就越容易留下明显的指纹。我们手指的真皮层布满汗腺,也就因此成为了天然的印刷机。
而如果这块由纹路的玻璃轻压在一整块蜡板上,即使纹路上没有任何有机质,我们也可以在蜡板上看到清晰的纹路:这便是留下指纹的又一种机制。
根据分类尺度不同,我们可以将指纹分成各种类别——我们比较感兴趣的,该是犯罪现场取得的指纹:一般而言,犯罪现场取得的指纹分为两种——可见指纹和潜在指纹。再细分些,还可以将可见指纹分为硬接触面印痕及软接触面压痕两类。
可见指纹,即在未经刑务人员处理即已显影的指纹(按照习惯,我们在处理过潜在指纹使其可见之后,也同样称其为“可见指纹”)。
硬接触面印痕,指通过某种保持周期较长的显影物质在硬接触面表面所留下的、肉眼可见的指纹,如由血液、各类流体涂料或易附着细粉末等在相关介质表面所留下的指纹。
软接触面压痕,指在接触面硬度不高的情况下,通过手指的按压而改变接触面表面形状而形成的、浅浮雕状的指纹,如在黄油、蜡烛、橡皮泥、口香糖或某些快干介质的接触面上留下的指纹。好莱坞星光大道上的明星手印,就属于此种类型。
可见指纹也可以是以上两种情况的结合体,
可想而知,这种指纹在犯罪现场所能得到的指纹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我们在现场得到的大部分指纹,都是难于分辨、甚至难于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