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存反应标本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1、患者在医院期间进行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治疗时,发生不良后果,要当场将标本保存,注明使用日期、时间、药物名称、给药途径。
2、疑似由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时,科室应向医院办(夜间向院办领导、院领导)报告。
3、科室医务人员、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需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4、封存标本需在封口处加盖医院图章,同时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
5、封存标本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科领导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院办。
6、需要进行检验的标本,应当到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8、对封存标本进行启封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
9、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科室要对血液立即进行封存保留,并向医院办汇报,由院方与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联系。
【程序】发生不良后果 → 当场将标本保存 → 向分管部门报告 → 双方共同在场 时现场封存实物 → 加盖医院图章 → 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 → 医院办保管 → 标本需进行检验时 → 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或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封存标本启封时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 → 疑似输血反应 → 封存保留血液 → 与供血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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