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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禁烟工作规定 

更新时间:2014-7-31:  来源:毕业论文

卫生系统禁烟工作规定 
 

为巩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制订卫生系统禁烟工作规定如下:     
一、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在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带头不吸烟的重要意义,按照禁烟工作“从卫生局机关做起、从医疗卫生机构做起、从广大卫生人做起”的总体要求,以实际行动为全社会作出表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自觉文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文护局机关和卫生系统形象。 

二、卫生系统禁烟工作由卫生局局长负总责,分管爱国卫生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由卫生局爱卫办负责,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全程参与。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科室、本单位禁烟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妇幼保健、儿童医院室内外所有区域禁止吸烟,不得划设吸烟室和室外吸烟区;局机关、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室内禁止吸烟,应设置室外吸烟区,吸烟区外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设置室外吸烟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四、局机关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江苏省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苏爱卫{2013}6号)要求,设置醒目的、规范的禁止吸烟警语与标志。 

五、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查到有烟头。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禁烟工作督导和巡查,对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并及时清理发现的烟头。 

辣、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人可以劝阻和举报,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七、违反上述规定,卫生局对相关单位、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八、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其本人处以伍佰元罚款,吸烟者如在科室内吸烟,则所在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同时处以伍佰元罚款;吸烟者是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对,对其本人处以伍佰元罚款,并纳入到卫生局对各单位绩效考核扣分;禁止吸烟场所发现烟头的,对烟头所在区域的科室负责人或该区域禁烟负责人处以伍拾元罚款。禁烟所得罚款统一上缴卫生局工会,用于慈善捐款或扶贫捐赠。 

九、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禁烟工作成效,因监督管理不力,一年内禁烟工作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对卫生局分管领导、爱卫办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同志给予一千元罚款。 

十、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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