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 《国富论》中,斯密就对支薪经理人员能否以股东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表示怀疑。斯密认为“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粹为自己打算,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去用意周到地监管钱财的用途,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者多少难免的弊端”。可见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很早就引起了学者的注意。
从根本上说,委托代理冲突源于分工的不断专业化,当个体彼此间具有相对优势时,分工协作能够提高整体的财富水平。但自利的秉性、信息不对称、契约的非完备性等等因素,导致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矛盾。
Jensen & Meckling(1976)最先提出代理理论的概念。他们认为,当管理者与股东二职合一时,管理者拥有企业的完全剩余索取权,为了自身利益着想管理者会辛勤工作,此时不存在委托代理冲突。但当管理者与股东二职分离时,出于自利的目的,管理者不会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进行决策。为了个人效用最大化,管理者有动机追求更高的薪酬、更高的在职消费等等损害股东价值的行为。
Jensen & Meckling将代理成本区分为监督成本、守约成本和剩余损失。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而耗费的支出;守约成本是指代理人为了取得股东的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性支出;剩余损失是指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单片机的电加热炉温度控制系统设计论文致谢
2.1.2 国外学者对于代理理论的实证检验
Jensen & Meckling(1976)指出可以通过对管理者实施股权激励以及大股东监督等方法来弱化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矛盾。国外学者主要从管理者股权激励以及公司所有权结构两个方面对代理理论进行验证。
代理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假若管理者拥有公司100%的股份,那么就不会出现代理问题。因此,通过对管理者实施股权激励,使其与股东的利益一致化,则可以有效解决代理问题(Jensen & Murphy ,1990)。
Stulz(1988)实证指出,管理者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具有“区间关系”,即随着管理者持股比例的增加,公司绩效先升后降。McConnell & Servaes(1990)认为,管理者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的托宾Q值存在曲线关系,在管理者持股达到40%—50%之前二者成正比,超过这一比例后二者成反比。Holderness .et al.(1999)等学者的研究也都支持了管理者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的这种“区间关系”。
解决代理问题的所有权结构方法强调,在公司治理中引入大股东。与大量中小股东相比,大股东在公司中投入地资产更多,在享有更多资产剩余索取权的同时也承担着更多的风险。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他们有动机去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减少管理者的自利行为(Jensen & Meckling ,1976)。 Levy (1983) 等研究发现,美国公司的股价和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正相关性。Pedersen &Thomsen (1999)在考察了欧洲12个国家435家大公司的股权集中与公司绩效之后,认为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呈显著正相关。Franks & Mayer(2001)的实证指出,拥有大股东的公司更容易更换管理者。
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大都认为,一定程度的管理者股权激励和大股东股权结构可以改善公司绩效,从而证实了代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