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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性法律语言解释及其翻译

更新时间:2010-1-5:  来源:毕业论文
模糊性法律语言解释及其翻译
伍铁平教授认为,人类语言中许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都是没有精确边缘的,即都是所谓的"模糊概念"。钱冠连教授在《语言全息论》中也写到:"语言中轻而易举地找到模糊语言现象,如'早上'、'春、夏、秋、冬'等语言中找到而且在许多领域里同样能找到"。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同样存在模糊性,而且在一定场合下也是离不开其模糊性。法学家德沃金说,"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解释性的概念。"法律不可能用强调用语的严格达到准确的表达,因为语言本身具有"开发"的特性,它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出现歧义和模糊.文特根斯坦曾说,"一个字词的含义乃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法律语言的意义是存在于特定的法律语言环境之中的。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解释分为两种:语内解释(intralingualinterpertation)和语际解释伽terlingualinterpretation).前者指的是用与法律源本同样的语言就该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后者指的用另一种语言解释法律文本,其中包括双语翻译中所存在的"解释"。语内解释的必要性在于每一种语言文字都存在一字(词)多义,一义多字(词),一字(词)多音,一音多字(词).自然文字的形成大凡都经过较为悠久的历史,用现代词语解释古代词语能否穷尽其义恐怕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话题。另一方面是语言文字的多样性问题,其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不同文字之间的意义沟通和互换,更重要的是其定义隔膜和不通,因此,不同文字之间的翻译有无可能便成为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逢释学问题。译者在从事法律语言翻译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词不达意现象,就是很好的说明.在不同体系的法律语言中,存在于特定的语言环境之中的某一个词的意义,在另一种语言里未必就能够找到绝对对应的词语。法律语言翻译与其他题材的语言翻译一样,同样涉及译语(targetlanguage)在表达过程中如何与源语(sourcelanguage)相匹配意义的获得(acquisitionoftheequivalentsense),两种语言通过翻译媒介要达到意义间的契合,既涉及意义的逻辑结构,又涉及语言的语言逻辑形式以及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这即是翻译理论的核心。语言的不确定性即模糊性是造成法律翻译活动屡陷尴尬的主要原因。翻译总是以完全理解陌生的语言,而且还以对被表达东西本来含义的理解为前提。想成为一个合格的翻译者,就必须把他人用一种语言所指的东西用另一种语言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法律语言翻译也不例外。法律翻译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解释原文的过程。美国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在其《超越法律》(OvercomingLaw)一书中说,"interpretationastranslation(翻译即解释),翻译作品原始含义的愿望同样引起一些目标受众的兴趣,让他们感到高兴、兴奋、甚至仅仅是节省他们时间的愿望之间作出平衡。"波氏对法学翻译的论断与中国译界所说的"译者释也",以及矛盾所讲的翻译是"把原作的艺术意境传达出来,使读者在读译文的时候能够像读原作时一样的到启发、感动和美的感受"不谋而合。法学文献翻译是法律语言语际交流的桥梁,是法律语言文化双语转换的手段,即一种从一个法律语言世界到另一个法律语言世界转换交流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所以,我们必须以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为模型来思考法律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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