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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激情犯罪的处罚

更新时间:2010-1-10:  来源:毕业论文
浅议激情犯罪的处罚
我所理解的激情犯罪是指一时情绪激动而做出的犯罪行为。它与普通的、平常的犯罪相比,强调情绪上的突然变化而导致的犯罪。这种情绪上的变化,往往是剧烈的、消极的,如过度悲伤,过度愤怒等。而这类犯罪也往往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
对于激情犯罪的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并没有和普通犯罪区分开来。如某市中院判过这么个案子:一位长期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告状都没有结果,最后忍无可忍将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杀死。这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而该中院判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我认为不妥,我认为,激情犯罪应结合犯罪者的近期真实表现,如对法律的尊重、遵守等,综合具体案情,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外国刑法有一个叫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我们不妨大胆拿来一用。一个长期心理受压抑、受痛苦的人,期待他做一个守法好公民的可能性是不能毫无区别的与一个正常人相比的,尤其是当他们面对的是曾长期多次侵犯他们权利的人时,对于他们的期待应适当降低。二、精神障碍者为完全无刑事责任的人,是因为他们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我们可否认为情绪剧烈变化的人是"次精神病人"或叫"亚精神病人"呢。他们在行为时,控制能力已经受到消极影响。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完全的、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为。三、死刑是世界文明各国应当废除的,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但我个人认为,从立法上废除死刑,条件还不成熟。虽然在立法上还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但我们可以采取"轻刑主义",为废除死刑打准备。如针对具体案情,尽量少杀,轻判。重在发挥刑罚的警示、教育作用,给予犯罪者改正的机会。四、从责任的归属上看,"被害人"也应负相当的责任,这就适当减轻了犯罪者的责任。
生命绝非儿戏,自由亦弥足珍贵。刑法在剥夺公民自由甚至生命时,还须谨之又谨,慎之又慎,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后记:写写自己想写的东西,还是挺有意义的。但写完之后,发现无论是观点的深度,还是内容、文笔都欠缺成熟。或许,这正是我现在真实水平的体现吧。法学博大精深,还须好好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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