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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人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冲突

更新时间:2010-1-11: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一人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冲突
案例:
甲在与乙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担任股东。后甲在乙不知情情况下与丙签订协议,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丙,商定丙入股公司。乙得知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要求认定该协议无效。
分析:
该案中,此公司虽为一人公司,但实质上该公司是以甲乙夫妻共同财产为资本成立的,因此在甲处分股权时,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征得财产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而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反对的情况下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此案中,貌似出现了法律冲突。而实际上,简单分析,并非不可解决。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文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解决方案:
1、丙对于公司的出资系甲乙共同财产的情况知情,在知情的前提下接受甲的股权转让,则此行为不为善意,应视为甲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丙对于公司的出资系甲乙共同财产的情况不知情,该接受股权转让行为系善意行为,则丙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而对于乙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甲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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