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调解的成败。因此,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下,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调解过程中,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本人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谈谈以下几种常用的调解方法。 不少民事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关报刊也曾多次对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过介绍。对调解方法和技巧的推广,不但提高了其他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审判效率,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即使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判决后息诉服判的较多,社会效果也好。
调解前应当审查下列问题
为了保证调解的正常进行,防止主体不适合、遗漏主体和规范法律等问题的发生,在进行调解前应当审查下列问题:
1.起诉是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有无事实根据和理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2.是否属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例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调解文持收养关系纠纷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辣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当事人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3.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例如,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应当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4.是否约定了合同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了合同仲裁的;一旦约定明确,对方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是否有起诉前的前置程序,如劳动争议纠纷,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仲裁起诉的,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6.有无遗漏或乱列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情况。如有遗漏或乱列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要求更换乱列或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允许。审判组织发现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有遗漏,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追加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7.是否重复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的,告知当事人撤诉后,可按照申诉的程序解决。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