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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第3页

更新时间:2010-1-28: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第3页
二、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的原则
调解作为一种法定的审判方式,现行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些都是对法院调解要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规定。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中立原则。合法原则要求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调解。调解法官不得与案件有着任何形式的偏私,而应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如果法官不中立,则必定会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服。尤其是要杜绝隐瞒事实真相,用哄骗方法达到调解目的的做法,要向当事人讲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要全面公正地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不允许回避矛盾,用“判”或“压”的手段和稀泥。
2、坚持自愿原则。调解制度是建立在诉讼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以及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诉讼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有机结合。调解中,合法性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自愿是前提,合法是保证。合法性原则要求调解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自愿原则本质上要求以合意为核心解决纠纷,其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而不是法官的强迫。
三、做好调解工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
1、多方联动调解法。对一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调解时,承办人应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商最佳调解方案,与代理人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而促成协议的达成。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工作,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另外在村委会调解时,法官也可以主动参与调解,利用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调解员的位置上思考,让当事人也感受到调解人员的诚心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使调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这样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例如我庭承办的钜桥镇姜庄村两村民侵权纠纷案,就是通过与村委会共同联手调解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的,而且还防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2、责任划分调解法。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因此在审理过程中,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履行。我本人承办的鹤壁天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孟州金玉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是采取这种方法调解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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