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刑之废止的理论思考
摘要:死刑及其存废,是人权领域的一个世界性的热门话题,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止论者各执一词并且都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作为支持。直至今天,死刑存废的争论还在不断继续和发展,没有形成定论。本文站在死刑废止的角度,对死刑的废止进行理论探讨。
关键词:死刑死刑废止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26-02
任何一种学说的出现,肯定都有理论作为依据,死刑废止论也不例外。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死刑的起源、对生命的神圣性的信仰、对自然权利的推崇、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这四个角度来论述死刑废止的理论根据。其中第一个角度是针对死刑本身之起源的非正当性,后三个角度则不仅是废止论的理论依据,还可以视为是死刑废止论产生和发展的三个阶段或层次。毕业论文:www.751com.cn
一、死刑起源之非正当性死刑作为人类历史最古老的刑罚,其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在当时的氏族社会制度下,人们过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生活,氏族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利受到其他成员的保护,同时在本氏族成员遭受其他氏族的杀害时也有血亲复仇的义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这种无规则、无限制的血亲复仇习惯,作为一个氏族对其他氏族的侵犯行为所采取的报复和自卫方法,虽然不具有国家暴力的性质和法律的特征,但是它天然地成为死刑的渊源。在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这种复仇便由国家来代为执行。国家对那些被认为侵害了统治阶段利益而应该被处死的人剥夺其生命,并将其规定在刑法里,这样,血亲复仇就被死刑所代替。由此可见,死刑制度来源于血亲复仇,因此,不能说死刑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相反,它体现的是人类未开化时期的遗迹。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血亲复仇制度之间的血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当然,在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被确立以后,自然寻找相应的理论来给以支持,而最容易找到的理论就是报应论。“杀人偿命”,就是典型的报应论说法。这种说法表面上体现的“正义、公正、公平”,然而,只要我们透过“正义、公正、公平”这些抽象的概念,便可以发现隐藏在这些概念之下的核心内容只有一个,那就是报复。而这种报复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它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报复本能的沿袭。可以说,“杀人偿命”的报应论,在原始社会,它是血亲复仇的基础,而在国家形成后,它又成为死刑制度存在的强大动力。当我们以理性的态度来审视自己的报复要求时,就不得不承认:死刑产生于一种人兽共有的本性,即复仇的欲望。所以,死刑不过是要求以一个邪恶行为来惩罚其他邪恶行为的欲望的产物罢了。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死刑的本身的“家庭出身”就很有问题,他并非理性的产物,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人类体内蕴含的兽性力量。因此无论后世的人给死刑的合理性披上再怎么漂亮的外衣,都无法抹煞它骨子里的报复性和他的起源的非正当性。
二、废止死刑表现了对生命神圣性的信仰看到“信仰”二字,相信最容易联想到的一个词就是“宗教”。可以说,死刑废除论最初的也是相当有力的的一个支点就是宗教。究其原因,就在于宗教往往都带有对生命神圣性的信仰。基督教和佛教分别作为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的杰出代表,在大部分教义、对人生的看法、对事物的理解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在生命神圣性这一点上却是殊途同归。先来看基督教。翻开作为基督教教义的《圣经》,可以看到这样的话:“上帝按他的想象创造了人”。既然生命源于上帝,那么,它既不因任何世俗的原因而拥有,也不因任何世俗的原因而丧失,便是一种顺理成章的结论。这种结论实际上就使得生命超然于世俗力量之外,获得一种神圣的属性。按造这种结论,最符合教义的结束生命的方式就是自然死亡,其他任何的剥夺生命甚至是自杀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对上帝所拥有之权利的一种篡夺。在这种理念之下,死刑当然就违反了教义。基督教盛行时代的教会法与世俗法中有关杀人、强奸乃至异端邪教之类的大量犯罪被作为死罪,是死刑未被认为侵犯生命的神圣性的当然明证。而有关资料同样显示,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最后100年,实际上废止了死刑。虽然我们难于找到证明这是死刑被认为侵犯生命的神圣性的准确证据,但是,古罗马共和国的最后100年恰是基督教兴盛的时期,因此,说古罗马最后100年没有死刑是生命神圣的信仰主义说教影响的结果,未必不是一种合理的推论。无独有偶,佛教对生命神圣性的信仰不仅毫不逊色,甚至还要更甚于基督教。佛教戒杀生,讲求“扫地不伤蝼蚁命,爱惜飞蛾纱罩灯”。连昆虫甚至是草木的生命都给以尊重,以次推之,人的生命就更加神圣不可侵犯了。事实上中国和日本在佛教盛行期间都曾有过消减、废除死刑的先例,尤其是日本平安王朝的圣武天皇于神龟二年(即公元724年)下诏,停止死刑的适用,将所有死罪降为流罪。此后,至差峨天皇时代,一如既往地坚持事实上废除死刑的政策。这一政策为后世各代所沿袭,直至“保元、平治之乱”,才得以终止。这样,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这个奇迹就是佛教之功。佛教、基督教在赋予生命以超然的价值,强调对生命的尊重上,所不同的仅在于前者表现为对剥夺生命的行为的反面禁止,而后者则表现为对生命的价值的正面强调。而反面禁止也好,正面强调也罢,都是以神意给生命披上一道坚实的铠甲,标示着生命的不可侵犯性。然而,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因而与生命的不可侵犯性相冲突。相应地,人类废除死刑的尝试,最初导源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义说教,便不足为奇。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生命神圣说是死刑废止论的宗教基础,也是支撑死刑的废止的最原始的一种理念。毕业论文:www.751com.cn
三、死刑废止论体现了对自然权利的推崇不同的思想家们关于权利的本质的看法也许互不相同,但是,无一例外地,赞成“生命权”是人至高无上的权利,而且他们大都主张生命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如果说生命的神圣性是从生命源于神授的角度证明生命的超然价值,那么,生命权的自然属性则是立足于人的权利的自然本质而赋予人的生命以最高价值。生命权的自然属性的意蕴有三:其一是与生俱来性,亦即任何人,只有出生为人,便不受国家的法律的约束拥有生命权;其二是普遍性,亦即无论人出生于何时何地,也无论其性别与种族,都拥有这种权利;其三是不可剥夺性,亦即拥有者不能转让、出售或者赠予他人这一权利。由生命权的不可剥夺性可以衍生出一个结论,即生命权不受侵犯。而由这个“生命权不受侵犯”演化到“死刑废止论”则经历了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由自然权利学说的奠基人洛克与卢梭来完成的。他们认为,在人与人之间就生命权设立了一个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任何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于其生命不被人剥夺,而任何人所承担的义务也正在于不剥夺他人的生命。一旦人剥夺他人的生命,其便违背了他依据契约所承担的义务,自然也就不再享有生命不被剥夺的权利。在这一意义上说,国家有权对杀人者保留与适用死刑。由这个推论来看,他们本质上仍然属于死刑保留论者。但是这里却有两个必须要注意的地方。第一,他们为死刑所做的辩护是有限的、附条件的,因为他们从生命权的不可侵犯性中所推出的不是死刑之于任何罪犯的正当性,而只是死刑之于杀人者的正当性。第二,他们的理论在客观上对促成死刑衰亡所起的历史作用不容低估。因为洛克与卢梭所处的时代,正是人类黎明前的黑暗时代,也是死刑泛滥成灾的时代,大量可以处死刑的犯罪充斥着各国刑法,将死刑的正当性仅限于杀人罪,同时也就意味对将死刑适用于非杀人罪的正当性的否定,无疑为死刑在后来的大量削减埋下了伏笔。第二个过程,是由贝卡里亚来完成的。贝卡里亚也认同自然权利学说,认同社会契约论中所论证的国家权力之来源,但是他却卢梭和洛克走得更远。他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在割舍自己的权利而组成国家权力时,保留了自己的生命权。正由于人们没有将自己的生命权交给国家,国家便不拥有为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而设立与运用死刑的权力。他写到:“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纵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的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这是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贝卡利亚的上述论述中的推理过程有三步:其一,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个人对自己的自然权利的割舍;其二,生命是个人绝对不可转让的权利,当然也不会转让给国家,如果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生命权割舍给国家,便如同个人有权自杀一样,意味着人的生命权是可以放弃的,从而构成对生命权的自然属性的否定;其三,因此,与个人无权割舍生命权给国家相对应,国家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经过这些推理,贝卡里亚证明了死刑绝对是应该废止的。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对自然权利的推崇和对生命权的推崇几乎划等号,对生命权的推崇又可以推论出死刑的不合逻辑性。因此,死刑废止也是体现了对自然权利的尊重。毕业论文:www.751com.cn
四、死刑废止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保障基本人权是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而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理所当然地,生命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而人权的最基本的特性之一在于其普适性,即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相应地,罪犯应该与普通人一样地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而死刑恰恰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内容,因而构成对罪犯作为人的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一种侵犯。因此,废除死刑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这就是当代人权论者要求废除死刑的基本立论与逻辑。立足于人权理念而主张废除死刑,主要以对有关人权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解释为根据。比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死刑所持的便是明显的限制与排斥态度。而《〈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辣议定书》《、关于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与《〈美州人权宣言〉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则进一步标志着国际人权运动已步入废除死刑的阶段。尽管《〈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辣议定书》没有明确将死刑构成对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权的侵犯宣称为废除死刑的根据,但从该议定书诞生的时代背景以及欧洲人权组织的有关说明来看,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关于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则旗帜鲜明地宣称“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奠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视为是在生命权方面的进步”,从而十分明确地将死刑侵犯基本人权作为废除死刑的根据。至于《〈美州人权宣言〉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也直截了当地宣布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在于“任何人拥有对其生命的尊重的不能剥夺的权利,亦即不可因为任何原因而终止的一种权利”,而“废除死刑有助于对生命权的更有效的保护”,其废除死刑的立场奠基于对死刑与生命权相冲突的认识之上昭然若揭。当然,死刑侵犯基本人权尚未成为国际社会所一致接受的一种理念,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正逐步接受这一理念,并以此作为废除死刑的根据。无怪乎国际断言:“无论政府赋予处决罪犯以何种理由,也无论使用何种处决方法,死刑都与人权问题密不可分。废除死刑的运动与人权运动密不可分”。中国的废除死刑之路,确实还很漫长。但是我们已经感受到了国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已经看到了中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已经取得的巨大进步,我们也应该相信这种提高和进步的结果总有一天也会体现在死刑的废除上。死刑,终将作为一种酷刑,彻底的结束自己的使命,和炮烙、枭首、车裂、凌迟一样成为历史书中的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