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束语
这次课题具有以下三点局限性:第一,选择案例的局限。我们的调研对象仅仅是浦东新区法院近两年的数十个案例,时间和空间上的跨度都还不够,调研结论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第二,法定刑的局限。制定法的逻辑是演绎,规则再具体,如果法律本身罪刑失当,那也会失当。量刑平衡不能代替制刑平衡,因此,我们只能做到现有法律资源下的量刑相对均衡。第三,量刑客观化倾向的影响。在中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轻重与犯罪数量(结果)相关联,量刑政策具有浓厚的客观化色彩。本文也是将犯罪金额作为基础量刑情节的。这样做的优点是容易操作,但是犯罪数额的多少和罪恶的大小并不完全一致,它不完全符合报应公正的观念,也不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没有全面重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纠正客观化不良影响的方法把量刑的最终裁量权交给法官,并尽可能全面地考虑量刑情节。
面对上述三方面的局限,我们需要对量刑均衡做更大范围的、更深入的调研和探讨。我们希望做的是在现在的法定刑背景下,为实现罪刑均衡走出小小的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一些帮助。
1.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1页;
2.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页;
参见《刘涌案的法理思考》,载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第31-37页;
3.毕志强等著:《职务侵占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第13页;
4.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之《侵犯财产篇》,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5页;
5.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6.刘华著:《道路交通肇事犯罪模式初探》,载于《量刑综合平衡论文集》,上海社科院法学所1988年11月编;
量刑基准,一般是指某一犯罪在典型形态下应该适用的一定的刑罚分量。参见:周光权:《法定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页以下;阮齐林:《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7.黄祥青:《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探讨》,《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
8.阮齐林:《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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