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活动的特点
根据浦东新区法院的统计数据,这两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从犯罪数量上看,发案率比较高,犯罪呈上升趋势。2002年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职务侵占案件22起,判处刑罚31人;审理挪用资金案件13起,判处刑罚13 人。2003年审理职务侵占案件23起,判处刑罚30人;审理挪用资金案件14起,判处刑罚18人,在案件总量上是稳中有升。今年1-4月份办理职务侵占案件9起,挪用资金6起,而去年同期办理职务侵占案件6起,挪用资金2起。和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增幅显著。
2、从犯罪质量上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首先,2003年大案要案不断,个案犯罪金额居高不下,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2002年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中超过“数额巨大”标准的犯罪分子分别为7人和10人,占总数的22%、76%;2003年分别为15人和11人,占总数的50%、61%,总量上都有所增加,职务侵占罪增幅尤其明显。2003年的挪用资金罪案中,犯罪金额超过100万的3人,超过1000万的2人,超过1亿的2人。其次,共同犯罪案件数量比重较大,在统计的案件中,职务侵占案件共同犯罪人数为30人,占总人数的47%;挪用资金案件共同犯罪人数为7人,占总人数的23%。
3、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常常两罪并发。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两罪的构成都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从主体上来看,两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两罪并发具有现实可能性。2002年两罪并发的案件为4 件,2003年4件,总共占案件总数的12.5%。
4、这两种罪不仅侵害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还破坏了单位成员之间的相互信赖利益与团队的协作关系,社会反响强烈。特别是村委会的干部、厂里干部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常常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比如2003年万桂明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案中,被告人万桂明在村委会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侵占集体财产,而且犯罪持续时间长达4年,极大破坏了生产并引起村民强烈不满。开庭审理时,近百名村民一起到案旁听,连名具状要求对其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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