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量刑细则的建立
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具体情节,在刑法271、272条规定的法定刑内选择相对应的刑罚进行惩处,这就是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的量刑。
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内,根据定罪量刑情节,选择相对应的刑罚,这是量刑的关键。把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划分成较小的量刑格次,在犯罪情节与法定刑之间建立一种相对明确的对应关系,制定出量刑细则,就可以比较科学的规范量刑,平衡量刑。在此,首先要考虑到尽可能多的量刑情节,并根据其对量刑的影响加以分类。
(一)量刑情节的确立原则和分类。
1、确立原则。量刑情节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实践认可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并能够决定或影响良性的主客观情况。确立量刑情节应该贯彻如下原则:
(1)报应性与功利性、保障性与保护性相结合的原则。刑罚适用的内容, 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适用刑罚时必须依据犯罪行为的损害程度、危害结果;二是适用刑罚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上述两方面的内容,亦即一方面是通过惩罚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而追求刑罚处罚的正义性,另一方面是通过考虑犯罪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而追求刑罚效果的功利性,兼顾了社会公正性与社会功利性,符合“刑罚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公正(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与功利(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结合,主权(国家行使刑罚权惩罚犯罪)与人权(刑法人道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结合”的要求。因此量刑原则应当从两个方面予以兼顾,缺一不可。这体现了刑罚报应与预防的双重价值目标。
(2)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在量刑时考虑的应当是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事实要素。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在定罪时已经使用,因而在量刑时不得再度作出评价。例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事实已经作为贪污罪的构成要素予以评价,我们在量刑时就不能再以单纯的身份事实为由,对国家工作人员判处较非国家工作人员更重的刑罚,否则,即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描述。如根据是否为法律所明文规定,可以分为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在犯罪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可以分为罪前情节(如前科、犯罪动机)、罪中情节(如手段、未遂、犯罪金额)、罪后情节(如自首、坦白、退赃);根据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习惯还可以分为主体情况、行为情节、结果情节、主观情况、罪后表现等等。
上述各因素对量刑均有影响,但是影响的程度有大小。裁量一个罪的刑罚,必需根据这一犯罪的实质特点,找出决定该罪刑罚的基本量刑情节与影响该罪刑罚的特别量刑情节。
所谓基本量刑情节,是指决定该罪刑罚轻重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刑法271、272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均是结果犯。所以,在职务侵占罪中,真正决定刑罚轻重的量刑情节是犯罪数额,在挪用资金罪中是犯罪行为与犯罪数额。
特别量刑情节是指影响该罪刑罚的量刑情节,包括用以调整刑罚轻重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如坦白、累犯、犯罪动机等。它们不对量刑起决定作用,仅对刑罚轻重发生影响。在确定了基本量刑情节与特别量刑情节之后,我们可以基础刑表和基础刑调整表,明确量刑情节和刑罚之间的量度对比关系,建立量刑细则。
(二)确立基础刑表。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近两年判处的相关案例和审判实践,以刑法271、272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为标准界限,我们把法定量刑幅度划分为一个由轻到重的刑罚等级体系,并用犯罪基本情节等级体系与之对应,建立基础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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