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起点,现试行《标准》统一规定挪用资金罪三种行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0万元”,我们认为应该略低于其他两种行为的起点,因此定为18万元。这样符合从严打击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立法精神。对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司法解释作了时间(不论长短)和数额(2万元)上的规定。同理,我们认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也应该低于其他两种挪用资金行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这样才符合罪刑相适的原则,并且做到相关规定的前后一致。
(3)在多种挪用资金行为均具备但是无法查清某种较重情节的具体数额时,一般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全部数额按照较轻情节来定罪量刑,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三)基础刑的调整。根据特别量刑情节进行刑罚轻重调整,最终确立该犯罪的宣告刑。我们根据司法实际审判经验,规定各种情节增加和减少刑期的幅度,拟定基础刑调整表。
基 础 刑 调 整 表 | ||||
|
趋轻情节 |
调整幅度 |
趋重情节 |
调整幅度 |
法定情节 |
未遂 |
1-2年 |
累犯 |
1年 |
自首 |
1-2年 |
|
| |
立功 |
1-2年 | |||
未成年人 |
1-3年 | |||
从犯 |
1-3年 | |||
酌定情节 |
初犯、偶犯 |
3-6月 |
拒不认罪 |
1-2月 |
退赃、返还 |
1-2年 |
再犯 |
2-6月 | |
认罪、悔罪 |
3-6月 |
作案次数多 |
2-6月 | |
坦白交待 |
0.5-1年 |
社会反映强烈 |
1-3月 | |
平时一贯表现良好 |
1-3月 |
作案后携赃潜逃 |
2-6月 |
说明:(1)如果没有特别量刑情节,基础刑即为宣告刑。如果仅仅有一个趋轻或者趋重情节,查调整表酌定即可。
(2)单一情节,需选择适用的(如“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结合案情,依次考虑调整幅度(先考虑从轻),不得直接使用最高的幅度(如直接考虑免除)。
(3)同时具有数个同向情节的,一般可以把调整幅度相加,但同向趋轻情节相加,减轻幅度不能超过法定刑幅度的下限,同向趋重情节相加,亦不能超过法定刑的上限,即从轻情节不得累加成为减轻情节,从重情节不得累加成为加重情节。
(4)多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方法:在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时,一般应当先考虑从重,再于从重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在从重与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先予减轻处罚,在基本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酌定一定的刑罚,然后在减轻的基础上予以从重处罚。如果颠倒顺序先予以从重,再考虑减轻,则势必导致从重情节的适用毫无意义,故不足取;在从重情节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应首先考虑免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然后再考虑从重情节,并尽可能地缩小从重处罚的份量,但一般不宜最终决定免除处罚。
(5)多个情节竞合时,从技术上讲,一般是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犯中情节优于犯前和犯后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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