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
为备战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券商对期货公司实行了大范围的“地毯式”收购,为扩大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开始了增资扩股的浪潮,期货公司大规模的扩张,带来的是对内部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才的急需,期货公司做为现代金融企业,面向大量的公众投资者,其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不严密均可能对期货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只有建立严格和有层次的内部约束机制,才能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在期货公司治理中,首席风险官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应运而生,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9日发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本文结合颁布不久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实行)》,对我国现行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作简要的阐述和分析,同时依据有关实践经验,对我国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一、首席风险官产生的背景
1.国内因素
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走过了十多年风风雨雨,在早期发展阶段,期货市场各类风险事件层出不穷,由于对期货市场功能、风险认识不足、法规监管严重滞后,期货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违规行为,甚至危及到期货公司的生存,因此,前些年的中国期货发展历程,几乎就是一部风险教育史。经过1993年和1998年以来的两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才逐渐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然而,风险是无时不存、无处不在的,特别是近期即将退出股指期货等其他金融期货品种,风险控制已成为期货公司日常运行的重中之重。为了确保期货公司能够始终稳定、良性的发展,期货公司必须从制度层面来加以保障,首席风险官正式在这个基础上诞生的。
2.国外因素
国外金融机构频频发生的因风控制度不严密而造成巨额损失的事件给我国期货业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例如,法国兴业银行2008年1月24日披露,因该银行一名交易员违法股指期货交易行为造成了该行高达49亿欧元的损失,导致该行陷入困境,并直接引发全球股市的一轮暴跌。法国兴业银行一直扮演着世界上最大衍生交易市场领导者的角色,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最出色的银行之一,可就是这样一个标杆性银行,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仍然在于监管和风险控制存在漏洞。实际上,相对于法国兴业银行等国际著名投行,我国期货公司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还是相当脆弱的,因此,我国期货公司更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重视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法国兴业银行事件警示我们,无论资金多么雄厚的金融机构,如果忽视了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都难免遭受市场的惩罚。法国兴业银行事件的爆发加速了我国设立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步伐。相信在吸取法国兴业银行事件的惨痛教训后,随着相关制度的陆续出台,我国期货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必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