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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的解除

更新时间:2010-3-13: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劳动合同的解除
G君是S公司技术工人,具有相当技术水平。2009年4月,G自负对机器的了解及操作的熟练,未按照相关操作规定进行,致使价值上百万的机器严重损坏,造成公司巨额修复费用和生产线多日停产。S公司即以G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将其辞退。经多次协调未果,G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S公司称,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和其他规章制度,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1 000元以上的,属于严重失职,公司有权辞退。《员工手册》早已告知G,G也签字确认了;其在明知机器操作规定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公司10 000元的损失,明显属于严重失职。故此,S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驳回了G的申诉请求。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G因自己的失职行为给S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且《员工手册》和其他规章制度中已对此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S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等制度以G 的行为系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而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具体标准由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规定,但需要告知员工或工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造成重大损害的标准及如何处罚由单位规定,但均需告知员工或工会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证书等的,可视为欺诈;以掌握的技术秘密、客户资料等要挟单位续约的,视为胁迫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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