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论文
一、涉及的有关税种
1.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5.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6.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7.契税。契税是因房屋土地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依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8.城市文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优化税收外部执法环境
打击涉税犯罪工作首先要争取地方政府全方位的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税收工作,争取当地政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既要尊重地方政府,更要文护税法的尊严。建立税务警察和法院(庭),构筑税收法治保护屏障,建议如下:1)在体制上,拟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统辖国地税两套机构。(2)在机构设置上,可考虑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域设置,统管该辖区内各类税收犯罪案件。但在管理纳税户数量较大的税务分局(所)和集贸市场亦可设置其派出机构。(3)在人员及工作要求上,税务警察应同时具备税法知识和刑法、行政法等其它相关法律知识,工作上应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一手抓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一手抓税收法制教育,应注意拓宽税务治安管理领域,以达到强化税收管理、遏制暴力抗税之目的。(4)在职权上,可以考虑赋予税务警察机构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案件侦查权和治安处罚权等,即除行使公安方面的权力外,还可行使税务方面的权力。
案件的审判机构,是国家法院系统的子系统,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管理。税务法院的设置拟采用三级制,即在中央设最高税务法院,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设高级税务法院,在地(市)级设中级税务法院。县(区)级暂不宜设税务法院。最高税务法院审理在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的案件、认为应该由其审理的案件以及由各高级税务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高级税务法院审理在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该由其审理的案件以及由各中级税务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中级税务法院审理本辖区内的一审案件。税务法院审理案件可实行巡回审理制度;方案二,在人民法院单独设立税务法庭(形同法院刑事、民事法庭),专司涉税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
总之,打击涉税犯罪,优化税收法制环境,事关国家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只要我们不断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坚持不懈打击涉税犯罪,就一定促使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