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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问题研究(论文+英文文献翻译) 第2页

更新时间:2010-5-20:  来源:毕业论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问题研究(论文+英文文献翻译) 第2页
(Virginia Law Review)上发表了《为什么大型律师事务所会越来越大:晋升合伙人竞赛与大型律师事务所规模的增涨》(Why the Big Get Bigger: The Promotion-to-Partner Tournament and the Growth of Large Law Firms)一文,并以此为基础于1994年出版发行《律师之间的竞赛:中型律师事务所的变迁》(Tournament of Lawyers: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Big Law Firm)一书[1]。通过这篇论文及随后的著作,Marc Galanter与Thomas M. Palay首次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角度出发,对美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律师事务所为了防范管理风险、鼓励非合伙律师创造更多的收入,就必须采用晋升合伙人比赛的管理模式,而这种管理规模最终必然会导致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日益膨胀。
我国律师业恢复才20多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时间更短。但是基于合伙制本身固有的特点和律师执业的特征,结合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史,我国对于事务所的管理结构或者说是核心管理层的演化过程进行了研究,大概有一下五个阶段。
1、“独裁者”的管理结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其性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正是基于事务所的由合伙人组成这一特点,从本质上说,合伙人之间是相互信任的。
2、“大民主”的管理结构
正如上面提到的独裁者统治到一定的阶段,而其他合伙人和律师的成功可以离开该独裁者时,这些人便不再希望听命于某一人,而要求有充分发言的权利,要求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这时你会听到,事务所该如何管理的多种呼声,大民主的阶段诞生了。所有合伙人在会议桌周围讨论和决定许多行政和管理事务。
3、“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结构
某些有远见的合伙人再不能长期容忍大民主管理所带来的低效率,他们便开始呼吁要改革这种落后的民主管理制度,提出由少数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实践证明,管理委员会比单纯的民主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4、“管理合伙人”的管理结构
最终,许多律师事务所为了避免拖延提高效率,决定有一个人负责事务所的管理,从此有了管理合伙人。他们认为这是个更有效的管理结构。但是,从委员会中找到有兴趣也有能力来干这项工作的合伙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优秀的管理合伙人必须要对能管理好律师事务所有信心。
5、“执行主任”的管理结构
法律业务的激烈竞争,事务所的分裂合并以及财务等的原因,促使一些初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非律师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这些接受过专门训练的有背景的管理人统称为职业经理人,在律师事务所我们姑且称其为执行主任。他们完全为了赢利去管理事务所,不仅作出经营性的决策,也制定和实施事务所的规章和方针。
1.3 题目研究方法
本课题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观察法、调查法、文献法等,但主要采用了观察法和调查法进行研究。本人在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作为行政助理在不同的部门和不同职责的员工接触和交流中,不断去观察和收集各个部门相关的信息化资料,进而对其分析研究,总结出有关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的情况,以及发现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利于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发展的相关建议。
1.4 论文的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从我国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出发,就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进行分析,并介绍了有关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现行的内部管理机制,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制、“提成制”的分配制度、管理模式与业务流程、质量管理制度、离职制度以及内部人员责任制等方面,对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目前的内部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如何加强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的相应建议。
2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的总体状况介绍
了解广东律师事务所行业的基本状况,并结合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自身的优势和管理特点,对完善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1 行业概况分析
2.1.1 分类
    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体制改革后的产物,目前合伙律师所的现状可谓五花八门,综合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归类划分:
    1、按执业律师人数来划分:
(1)小型合伙所:执业律师10人以下,约占合伙所总数的70%;(2)中型合伙所:执业律师10-30人,约占合伙所总数的25%。(3)大型合伙所:执业律师在30人以上,只占合伙所总数的不到5%[2]。
    2、按合伙律师间的合作程度来划分:
(1)假合伙、真个人所。(2)松散型合伙所:合伙人合用一块牌子,名为合伙实为单干。(3)半紧密型合伙所:所的成本由所统一支出,并留有一定发展基金。律师业务基本不合作,合伙人的报酬及分红按各自的创收比例分配。(4)紧密型合伙所:内部管理由合伙律师分工,有严密的管理体系,业务专业分工明确,团队协作开拓业务;根据业务量、业务能力、出资多少等综合因素来决定合伙人的分配。
    3、按业务情况来划分:
(1)传统诉讼业务的合伙所。(2)专业分工协作型综合性合伙所。(3)纯专业化的合伙所。
2.1.2 中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与现状
据2006年广东律师行业资料统计数字看,截至2006年底,广东市执业律师已达14041人,约占全国执业律师总数的9.4%;截至2006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国内律师执业机构929家,约占全国总数的7.98%。全省929家律师事务所中,执业律师平均人数是15人[3]。 从人数规模这一数据看,广东省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是中型所。
律师事务所规模以多少人为宜?我们通过向英国、美国,荷兰、瑞典、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的律师同行了解他们的律师事务所发展状况,发现:即使在西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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