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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改税可行性分析

更新时间:2010-6-18:  来源:毕业论文

社会保险费改税可行性分析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管理模式,发挥着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文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作用,其基本目的是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文护社会稳定。从1998年开始,社会保险费实行“财政监督、地税征收、社保发放”,本文源自辣文论文网先后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部门开始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且基本按照税收征管的模式进行,实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由费改税的时机基本成熟。

  一、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优势

  一是地税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比较熟悉,而且对集体企业、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情况也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地税部门在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可以比照税收管理模式,采取税收管理办法,通过强制手段督促其及时、足额缴费,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二是地税部门作为专门的征收管理部门,有一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干部队伍,有较为完整的征收设施和管理网络,而且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税收征收管理平台,运用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欠缴、漏缴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杜绝协议缴费等不规范行为,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效率。

  三是由于社会保险费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基和征管程序等方面有许多共通之处,地税部门可以充分共享税收信息资源,将社会保险费征收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结合起来,加强费源动态管理,加大费源监控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

  四是地税部门相比其他部门而言,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上更具有其强制性和权威性。在老百姓的眼里,税收的法律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自古以来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意味着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如实申报、足额缴费或按照规定办理延期缴费手续,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现行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不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政策依据主要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地制定了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或办法,且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社会保险费具体征缴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同地区征缴范围、征缴对象、征缴比率以及征收管理办法不统一的问题,直接局限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同时也影响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二是主体不明确。由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在征缴范围、征缴率以及征收主体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社会保险费具体征缴过程中,存在双主体的问题,多头征缴问题严重。而且由于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管理,地税部门只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税务机关往往会因社会保险费登记资料不实、扩面虚假等原因造成费源管理混乱、欠费数据不实,致使社会保险费无法做到应收尽收。

  三是统筹层次低。目前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仅限于地市(州)、县(区)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账结合模式,统筹账户用于当期发放,个人账户用于积累。但由于存在地区差异,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入不敷出,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致使个人账户资金不完整,账实不符,给未来的支付形成压力,同时也给职工跨区域(统筹范围)流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是费基不统一。从1998年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费由原来的分散管理体制下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是“五费统征”后,仅同一地区就存在不同费种间缴费基数的不一致,真正做到“五险合一”的地区并不多,而且缴费比例也不尽相同,地区差异比较大。

  五是覆盖面偏窄。现行社会保险费体系的覆盖范围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部分城镇集体企业、涉外企业和大部分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都未纳入参保范围。并且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新组建的企业往往不积极参保,即使参保往往也难以按时缴费,造成了新一轮的欠费,事实上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负担不公平和职工待遇不平等。

  辣是执法刚性弱。由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通过缴费单位申报、社保机构审核的方式确定,许多缴费单位申报的基数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而社会保险费征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法律层次相对又比较低,征缴力度和监管程度明显不足,造成经营好的单位缴费基数偏低,经营差的单位基数偏高的现象,导致漏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不断发生,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广度和深度。

  三、实行费改税的可能性

  一是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将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由行政手段改为法律手段,强化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依据主要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的强制力不够,容易造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征收力度不够、企业负担不公平等问题。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后,地税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力,确保社会保险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最大限度地堵塞征管漏洞,减少偷税漏洞。

  二是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负担,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现行社会保险费的主要费种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分别为工资总额的28%、3%、8%,费用总体负担为39%。但是由于目前社会保险费覆盖面偏窄,部分城镇集体企业、涉外企业和大部分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游离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于社会保险费之外,加上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企业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往往存在企业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问题,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实际负担不公平和职工待遇不平等。因此,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后,地税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征管优势,扩大征缴面,公平企业负担和职工待遇,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筹资力度。

  三是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更加有效地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社保资金的安全与完整。由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流程涉及环节比较多,社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申报征收、催报催缴、欠费认定等工作分属于不同的部门,企业单位是否办理社保登记、是否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都缺乏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社会化程度不高,致使征收工作中出现大量的跑、冒、滴、漏现象,欠费问题得不到有效地遏制。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后,社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申报征收、催报催缴、欠费管理等工作统一由地税部门完成,地税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数据,实现各税之间的勾稽稽核,从而有效地降低征收成本。同时,由于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可以有效地杜绝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可能,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是地税部门在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基本上按照税收征管的模式征收社会保险费,从缴费申报、票据管理到征收流程都完全采用了税收管理的模式,社保基金的总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为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和社会保险资金的核算提供了依据,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后,地税部门可以在现行征缴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与税收管理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平台,将社会保险完全置于税收管理体系中,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征缴,规范管理,加大费源的动态监控和稽查力度,提高社会保险的收入质量和规模,为“两个确保”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实行费改税以后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实行费改税后要尽快出台《社会保险税法》,明确社会保险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社保登记、征收、监督、管理、发放等各环节用法律形式进行明文规定,确保社会保险体系规范运行,同时也为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实行费改税后要逐步解决统账结合模式下个人账户收入不实的问题。实行费改税后,国家成了社会保障独一无二的责任主体。现行体制下由于实行现收现付制,在统筹资金无付足额支付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大部分地区个人账户资金被用于弥补统筹本文源自辣文论文网资金支付的不足,因此个人账户出现了“空账”。费改税后,要做实个人账户,单靠税收的力度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消化转制成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尽快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等方式弥补现有社保基金积累不足的问题,为人口老龄化后巨大的支付压力提供保障。

  三是实行费改税后要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划分问题。要将单一层次的政府保障体系逐步转变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逐步向部分积累或完全积累的筹资模式转变。同时,要以调整和完善社会统筹层次为重点和突破口,重新界定各级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事权,相应调整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和收入体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化服务及管理的要求,统筹整合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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