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因为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从而不断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尽早向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
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德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这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例如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文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
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另一方面,一旦消费者习惯于一种商品,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以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获得更大的利润,激励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所有,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这也是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的文明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