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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文

更新时间:2010-8-18:  来源:毕业论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文
1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概论
    要想从根本上完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就应从根源及本质上了解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过程及目的,捋顺我国相关立法的背景渊源,解决什么是黑社会,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我们理清思路,在立法上摒弃单纯的拿来主义,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体系。
1.1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渊源
1.1.1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
如果探究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可以溯及到我国明代。明代实行限制百姓流动的政策,虽然对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同样也带来了一些明显的副作用。由于皇亲国戚霸占土地,建立庄园,使得当时大批农民失去土地,为了生存而流亡。这些流动人口大多成为了活跃在中小城市的无业游民,弱者被人践踏,强者则成为了犯罪分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 渐发展到了清朝,直至清末,全国已经发展到了三万余个。就连孙中山先生也曾加入过标榜反清复明的“洪门”。这些秘密社会的发达与当时的民族压迫有很密切的联系。因此,要组织这样一个有印象的帮会,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人员众多,二是要制定出一系列的规则。这与现在中国社会所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十分相近。尤其在南方、西北等政治统治薄弱的地区,这些帮会几乎可以浮出水面,在社会当中甚至起到了主导作用。
而货真价实的黑社会是在民国以后形成的,其形态完备,几乎成了第二政府。由于民国政府的意识形态是“打天下坐天下”,在军阀分立割据的背景当中,已然变成了合法的“黑社会”。政府想要正常执政,甚至还要借助这些帮会的力量。
1949年建国之后,由于政府强势措施,人民支持拥护,黑社会曾经被迅速清除。但在近几十年,有组织的犯罪大有卷土筹来的之势。由于现今社会处于转型阶段,行政力量逐渐从民间自治组织中退出,民间社会也就逐渐恢复。自生社会良莠并存在所难免,因此就需要法治社会具有强大的矫正能力。对于处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我们应该做到的是从经济上、法律上排除其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1.1.2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但是,追求经济利益只是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目标而不是唯一目标。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一方面进行大规模的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追逐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还追求权力,寻求与政治的结盟,对政治和社会问题施加影响。
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追求经济利益与追求政治权利相结合的双重目的性并不十分明显,从公安部“98第1号黑社会案件”到2003年刘涌案;从外国籍华人冬海波中国涉黑到2009重庆打黑专项整治,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意识形态基本都是需要攀附于当地所在的政府力量,以谋求“保护伞”的庇护,上至政府机关,下至执法人员,都有可能会扮演黑社会性质组的协助及保护成员的角色。对于中国的政治体系而言,如果没有政治力量的辅佐,黑社会性质组织很难形成一定的气候,甚至在雏形阶段就会被连根拔起。当然,与政治体系的结盟并不单纯的只停留在“谁指挥谁,谁领导谁”的简单层面,但就我国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谋求的政治结盟往往是通过当地的政府机关为自己的涉黑企业谋得利益,如垄断产业、地产买卖、走私、暴力买卖等等,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非法最大化。这与追求政治权利而达到的更高层的意识形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也可以说正是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才能让黑社会性质组织只停留在最基本初级层面,从根本上遏制其向更加深入的黑社会体系发展。
那么,在我国是否就不存在追求政治权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我国,这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另外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那就邪教、分裂等社会组织。从社会意义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性并不单纯的指在身体及精神上的摧残,同样也存在着精神上的束缚与洗涤,如上个世纪末的法轮功邪教组织、东突以及达赖等组织而言,其目的就是为了推翻现有整体,扰乱社会秩序,从而达到追求政治权利的目的,这类与政府公然对抗的社会组织综上也应该被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范畴。
在国外,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可以发展成为黑社会体系,其性质就是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该“地下社会”不是以推翻现存政府和社会制度为前提的,而是想通过左右政治使其犯罪活动合法化、公开化。一是直接控制或威胁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局面;二是局部性的控制或威胁地方政府职权。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我国并不存在既定意义上的成熟的黑社会体系,但是却存在狭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组织的根本目的就是以非法手段暴敛财富,而我国刑法当中所要惩治的也正是这种狭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也是我们接下来要着重展开的意义所在。
目  录摘要 I
Abstract II
1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概论 1
1.1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渊源 1
1.1.1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 1
1.1.2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 1
1.2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 2
2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4
2.1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立法问题 4
2.1.1法条定义上的问题 4
2.1.2处分非法所得上的问题 5
2.1.3量刑上的问题 6
2.2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司法问题 7
2.2.1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认定 7
2.2.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性问责的研究 8
2.2.3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目的的探寻 8
3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0
3.1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问题的原因 10
3.1.1刑事立法滞后 10
3.1.2司法过于保守懈怠 10
3.2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问题的解决办法 11
参考文献 13
附录 14
谢辞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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