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文范文课程设计实践报告法律论文英语论文教学论文医学论文农学论文艺术论文行政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安全
您现在的位置: 毕业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文 第4页

更新时间:2010-8-18:  来源:毕业论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文 第4页
社会主义的基本良知,让思想沦为私欲的工具。
综上所述,从犯罪构成的“三性”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黑社会性质犯罪无时无刻不透露着对社会心灵的玷污,在规定最高法定刑上限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其犯罪本质,因而没有作出的撼动性的惩罚,这样的瑕疵明显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我国刑法对与黑社会性质犯罪会同时触犯我国刑法当中的其他罪名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实施“数罪并罚” ,从而杜绝了“想象竞合从一重” 的情况,但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而言,此罪仅仅被当作了一个次要的并列罪名而非主罪重罚。这样不但造成打击失之过宽更是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影响,因此这无疑还是对“举轻明重”之刑法基本原理的违背。
2.2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司法问题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并不是鲜有的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会因为立法的精练从而导致在实际适用当中出现诸多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作为立法解 ,其中首次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的构成要件,以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加以区别。但是在具体的执行期间,从一些侧面还是体现出了其作用不足,下面将从冬海波涉黑案 入手,在不对案件事实进行讨论的情况下,仅从法律操作层面,围绕司法的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2.2.1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具备“三性”,即规模性、稳定性与结构性。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规模性当中,控方认为冬海波在组织领导涉黑企业当中,企业骨干人员共计21人,初具规模,因此完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构成要件;辩方认为在21人当中17人属于公司的部门管理者,实际领导构成只有4人,并不具备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因此构成要件并不成立。
通过表述,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即便解释当中规范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但是并没有对成员认定作出具体划分,因而导致控辩双方发生争议,亦不利于法官进行明确判定,因此这便产生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立法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该项立法问题的解决应从组织成员“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身处的环境”来加以判定。具体来说,应该是组织成员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所在的组织、企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旗下产业,自己所从事的是帮助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非法活动。
诚然,如果成员不知道自己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工作,那么按照刑法的谦抑原则,一个公民仅是为了自己的生存需要工作劳动,如会计、业务主管、营销骨干等职务,即便触及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事务,也不应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应该算作该组织成员,也不应以犯罪过失 进行处罚。因为身在一个一无所知的环境当中,该成员并不存在对违法犯罪的期待可能性 。如果其从事的职业可以明显的体现出具备违法性质,即便该成员并不明知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应根据其违法性质进行另案处理,或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一。
2.2.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性问责的研究
根据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应具备“三性”,即暴力性、多样性与有组织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为冬海波是否应该为该组织成员单独或个别进行的,并不知情的暴力案件负责。控方认为凡是由该组织引起的暴力案件均应由冬海波负责,因为他是主犯,如果该组织没有设立,那么就不会产生诸多的其他事件。而辩方认为,冬海波不应为其并不知情或并不了解的暴力事件负责,因为冬海波对这些案件并不存在主观恶意。
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下的暴力案件是否应该由组织、领导者负全部或连带责任呢?这个也是司法实践当中应由立法来进行的解释。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暴力案件是否应该由组织、领导者负全部或连带责任,应该关注该暴力案件是否是为了该组织利益而进行的。如果但从暴力性而言,不一定每起事件都是为了组织利益,前文讲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由劣迹斑斑的不法之徒组成,其失衡的心态造成了低劣的品性,使得其动辄就会造成寻衅滋事、伤及无辜的结果,这有时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如果为了惩治首恶,而将这些事件强加于一人之上,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将会造成对罪魁祸首的从轻判罚。
2.2.3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目的的探寻
在冬海波组织建立的初期,由于资金匮乏,通过关系获得了比较巨额的启动资金,在庭审过程当中,对于冬海波非法经营的数额同样也产生了争议。控方认为凡是在冬海波名下的所有资产都应算作其非法所得。辩方认为冬海波名下的资产有些是集资所得,有些是基于债务关系,有些是合法收入,这些都不能算作冬海波的个人财产(合法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由此我们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对于资助黑社会性质组应该如何处理呢?有关问题笔者并没有从相关的立法当中找到答案。
笔者认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应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1)知道但无偿帮助。(2)不知道且帮助或合作。(3)知道并谋求利益合作。这三种并不一定都会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第一种情况在知道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无偿帮助,但其行为势必导致黑恶势力发展壮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法定的特殊规定,对其采取没收资助财产并处罚金的处罚。第二种情况,在资助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参照前文黑社会成员认定标准进行对待,应保护其合法的财产利益,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种情况,在知情的情况下还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作谋求利益,可以按照同案犯处理,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德国曾与1992年颁布反黑专门法案《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对重大有组织犯罪的罚金应依照犯罪人财产价值的总额判处,不限于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数额,这使得打击有组织犯罪出现了历史性的转机。另外,在1999年的德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凡参加该组织或为其宣传、予以支持的,均构成建立犯罪组织罪。 虽然德国在此方面规范的比中国更加严明,但笔者认为德国刑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合法者的财产利益,同样也不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其做法似乎有些矫枉过正。
3  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通过前文的讨论,笔者得到的结论是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法律建立虽然有着一套完整的体系,但是完整并不等同于完善,在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多少还会出现力不从心之处,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才导致出这样的现状,这些问题又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文章将从问题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办法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3.1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问题的原因
3.1.1刑事立法滞后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我们知道,法律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朝令夕改不但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更会导致社会导向的迷茫。但是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立法的脚步往往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就是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方面,法律的滞后性 就变得尤为的突出。
由于建国初期我国学术界曾经主张,我国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解放初期我们就摧毁了黑社会犯罪组织,现在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黑社会组织,因此没有制定有关法律的必要,这就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滋生了土壤。随着国家政权的逐步稳定,我们看到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逐渐远去,相反的是随着资本的流入,一些思想激进,暴力敛财的组织的发展壮大,拉帮结派的显现明显突出,直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重心逐渐偏移向促进生产力发展、建立市场经济等方面,对于刑事犯罪的立法更加怠懈。
1997年刑法首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初,由于急于解决相关问题,在立法之时过于泛泛,从而导致概念上的模糊,虽然2000年12月5日和2002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导致了笔者在前文所提出的一些问题及看法,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恰恰证明了刑法对于该法条上的立法滞后。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文 第4页下载如图片无法显示或论文不完整,请联系qq752018766
设为首页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751com.cn 辣文论文网 严禁转载
如果本毕业论文网损害了您的利益或者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一定会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