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 第2页
Discuss the System for the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in U.S. Federal Constitution ABSTRACT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State, is a core rule of law legal system, is a legal system in a country living in the highest. C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lif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tatus of a country’s rule of law and legal aspects of the perfect running or not. Judicial Review with the cre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ppears in guarantee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the modern rule of law for constitutional review mechanism to their national conditions.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1982, China established a legislative review of model system of legal supervision.Undeniably,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was not ideal. Some scholars even believe that our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does not exist. I will on the judicial system to start exploring, from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 for analysisi.Analysis for the Judicial system of the building, compare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of China and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of U.S.
Keywords: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judicial review constitution checks and balance摘 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违宪审查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实施而出现,对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
伴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布,我国建立了以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法律监督制度。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有学者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我国并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笔者将从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探究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剖析,重点分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违宪审查 司法审查 宪法 分权制衡1 引言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违宪审查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实施而出现,对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审查权是指依据宪法或惯例对特定法律或特定国家机关或官员的权力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美国,违宪审查权往往由司法部门行使,因此又称司法审查。《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司法审查的释义是:“指由国家的法院行使的审查政府的立法、行政和管理部门的权力活动,并保证使这些活动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力。不符合宪法的活动就是违宪的。
三权分立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
美国宪法制定时依据的重要精神就是三权分立,因此我们可以说三权分立在美国宪法中是一种起着原则作用的指导精神。所谓三权分立,是由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洛克首创的,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学家孟德斯鸠则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它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按照这一理论原则,资产阶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司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这三个方面的权力。立法权,即国家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由议会行使。行政权,即治理整个国家内政外交的权力。这一实际主宰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大权的机构,就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中央政府。司法权,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另一方的限制。这就是资产阶级国家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
2.1.2值得一提的司法权毕业论文
http://www.751com.cn 为什么单列出司法权呢?我们根据上文的论述,不难发现美国宪法在当时虽然是具有创新力的,但是由于在制定1787年宪法时,作为三权之一的司法权并没有受到制宪先贤们的重视,因此美国宪法并不是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它存在司法权较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对薄弱的状况。在最初制定宪法时,对于权力的制衡,制宪者们更加强调的是如何在立法和行政权之间形成制衡。根据他们的设计,联邦立法权归国会所有,联邦行政权归总统所有。其中,议会对总统有弹劾权,要求是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并在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才能弹劾总统。另外,国会还有任命某些行政官员的权力。与此同时,总统对国会也享有一定的牵制作用,比如在涉及国会通过的关于征税的所有法案中,必须由总统批准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会在一定意义上享有行政权(任命行政官员的权力),而总统也在一定意义上享有立法权(对议会议案的否决权),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制度涉及保证了每个分立的权力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对其他权力的运作“指手画脚”,从而形成制衡的机制。
这个看似复杂的制衡机制并没有完全的做到三权分立。不能不指出,1787年宪法在强调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只是侧重了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制衡关系,很难从它的规定中看到司法权对其它两权的制约关系。美国宪法的第三条是对司法权的规定。只有区区三个条款。其中的具体规定几乎没有涉及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及立法权的关系,更没有后来的“宪法解释权”。虽然宪法明文规定了修宪必须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才能通过,表面上看宪法的修改程序非常繁琐并且很难通过,但是如果不对宪法的解释权剥离从国会的立法权中剥离出去,那么国会将很有可能以解释宪法的方式改变宪法的实质原来的含义,或者通过与宪法不符的法律,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国会和总统的权力就会失衡,权力制衡的局面将因国会对宪法的任意解释而破坏。而一旦这种平衡的权力关系被打破,那么国会专制这种糟糕的结果也就随之而来了。美国宪法的主要设计者之一汉密尔顿认为:“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同样可以说明,尽管法院有时有压制个别人的情况发生,但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却不会受到出自司法部门的损害--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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