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资格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从这个规定上来看,我国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人”,在这里按照民法理论,“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那么单位能否作为犯罪主体,其主体资格如何,在什么情况下成立单位共同犯罪等等问题就必须加以厘清。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中所称的“人”应当作扩大解释,其包括自然人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因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也应当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然而《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必定是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它是一种相对复杂的犯罪。自然人共同犯罪是罪基本、最主要的形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共同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单位拥有更大的社会资源,其参与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较之自然人共同犯罪更大。
一.关于共同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与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问题
众所周知犯罪是根据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并且根据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共同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因此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也必定存在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形当中。
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由来于法国刑法学,但由于日本学者牧野英一对法国刑法学中的“数人一罪”的观念而倡导行为共同说,从此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在日本独立展开了争论。[①]共同犯罪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
根据上述共同犯罪说的观点共同犯罪的两个以上的主体只能实施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在一个共同犯罪当中,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之内的犯罪行为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说的基本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成立犯罪首先要求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受构成要件的制约、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而构成要件是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不同的犯罪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其次犯罪共同说有利于严格划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这便有利于实现刑罚的自由保障机能;如果只要求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行为的相同就成立犯罪便扩大了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有损刑罚的自由保障机能。最后日本刑罚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犯罪共同说的观点与这一点与这一规定向符合。因为,故只能就形同的实行行为即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正犯。[②]
在单位共同犯罪领域犯罪共同说很好地解释了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只能存在于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场合。因为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种犯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将这样的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例如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一个单位意思机关决定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意欲杀死某人,于此同时一个自然人也意欲杀死这个人,而该单位与该自然人联络,有单位为其提供资金,工具,制造条件由该自然人实施杀人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犯罪共同说不宜将该单位与自然人认定为共同故意杀人。
因此笔者认为在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场合,该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为刑法规定的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形。其他有单位参与的犯罪行为虽然单位可能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但是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该种行为单位可以构成犯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
关于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范围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界定:
第一,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目的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应当符合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位与单位或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目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该种犯罪行为是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事前有同谋,事中相互协作,事后对造成的危害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规定的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如果一个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仅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而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似有不妥。
第三,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是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由该单位的意思机关集体做出的决定。做出该行为是单位的意思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单位的领导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单位的名义所为的行为应认定为该自然人的个人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因此单位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的做出应该是该单位的意思机关集体做出的决定。
然而,根据行为共同说的观点,两个犯罪主体之间即使不是出于相同的犯罪目的,而只是实施了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而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则两者之间就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两个犯罪主体之间出于不通的犯罪目的实施了前构成要件、前法律行为基本相同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了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这二者之间就构成共同犯罪,两个共同犯罪主体也根据其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别定罪量刑、在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情形下,单位只要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之间在前构成要件、前法律行为上出于共同的动机我们就将该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进行定罪量刑。
但是我认为行为共同说扩大了共同犯罪的打击面,不利于实现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因为根据该说只要有前构成要件、前法律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论二者之间的参与程度,行为模式,犯罪动机的是否相同,这样就会造成诸多基本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因此而受到刑罚的惩罚。在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领域,由于单位是一类特殊的主体,其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前构成要件、前法律行为不便认定,而且刑罚规定的单位作为犯罪的情形是十分有限的,坚持行为共同说的观点势必将某些刑法并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问题评价为单位犯罪,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单位如何最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法人与自然人的概念原本都不是自然生活的概念,而是基于表达法律主体的需要所构造的指向主体资格的法律概念。[③]因此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是单位是有法律拟制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这样的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而单位与其内部成员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
因此,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就必须严格区分单位行为与单位内部成员的行为。单位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最主要的表现在于其有独立的意思机关,这个意思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单位的共同决定,是单位的意思表示。因而严格区分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的关系。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就应该从单位的独立性方面进行分析,只有在单位的意思机关做出的,所获利益归单位所有的行为才是单位行为,单位在一个共同犯罪中,无论其作为主犯还是从犯,都应该是其意思机关根据一定的决议程序所做出的有利于或利益归属于单位决定。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单位仅仅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共犯人而存在的。
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与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而且与该单位共同犯罪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与该单位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即单位在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犯罪当中,各共犯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若它们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这样的行为就不再是共同犯罪的问题,而是单位单独犯罪的问题。
三.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类型
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它与其他主体之间共同犯罪存在着如下几种结构类型:
第一,单位与单位共同犯罪结构类型
单位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是只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依法成立的,相互之间互不隶属的单位共同实施的根据刑法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 罪行为。单位是单位共同犯罪主体中最基本的元素。应强调两点:第一,单位犯罪主体是由多数自然人组成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社会组织。第二,单位一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范围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定。具体而言,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由于单位具特殊性,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既然是组织,它就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独立的决定,因此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意思机关成为犯意产生的机关。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单位形成共同的犯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单位集体意志的表现。
第二.单位与自然人主体共同犯罪的类型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涉及两个以上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首先单位方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而作为自然人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两个主体中存在一个不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就不宜将二者认定为共同犯罪。在单位与自然人主体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不得不考虑。
第一,单位与与之无隶属关系的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问题
单位作为一个有自然人组成的集体,它的犯罪行为归根结底是由自然人去实施的,在这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加以区分,以区分单位与单位外的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单位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
第一,单位与单位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哪些犯罪可以构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犯罪情形中单位与自然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行为时才能认为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从内部关系而言,单位和与共同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之间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可以形成完全的共犯关系。
第二,单位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
通说认为,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一个单位犯罪。此时,单位的内部成员被单位整体所包容,他作为单位内部成员从属于单位,他的所有职责行为都归属于单位,他的所有职责行为对外也代表单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情况非常普遍。单位的内部成员一方面是单位的成员,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社会公民,走出单位这个集体,他依然是一个社会成员,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一个独立社会主体的全部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出于自己的意志,与单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为了个人利益与单位合作,共同实施犯罪。此时单位内部成员没有体现出对单位的从属性,可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此时该自然人作为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由于其不是职务行为而被淡化,适用单位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共同犯罪的情形。[④]
四.结语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共同利益关系驱使着这些某些单位与其他主体共同走上犯罪的道路。明确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问题,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准确的界定,以做到正确的定罪量刑。 09法硕试点检察院2班 张渊 学号:200900
参考书目: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1.《刑法的基本立场》 张明楷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刑法哲学》 陈兴良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刑法的启蒙》 陈兴良著 法律出版社
4.《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类型分析》 贾劲松 载《法制与社会》
[①] 《刑法的基本立场》 张明楷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②] 《刑法的基本立场》 张明楷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③] 《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类型分析》 贾劲松 载《法制与社会》
[④] 《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类型分析》 贾劲松 载《法制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