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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 第4页

更新时间:2010-11-22:  来源:毕业论文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 第4页
主要内容: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概述该制度存在的背景和意义;进一步阐述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及对象即可诉行为的范围等实体权利;重点分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程序问题如前置程序、管辖、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的承担、法院的既判力及和解等,并提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基本要求:
1、论文字数在一万二到一万八之间;
2、论文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得出结论;
3、查阅文献资料不少于18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
4、根据查阅文献资料情况,写出文献综述,字数不少于3000字;
5、翻译外文文献一篇,译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6、论文语言流畅,结构清晰,能够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Abstract Shareholder derivative action, also known as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is when the company lazy to its virulence to account, the eligible shareholders in their own name to the courts, thereby safeguarding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o indirectly safeguard to protect its own interests are not infringed,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terests to maintain its small important remed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litigants, related programs such as pre-procedure, jurisdiction, legal proceedings on behalf of shareholders, security for costs, litigation expenses and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s and reconciliation, their were also discussed.
keywords     shareholder lawsuit,shareholder litigation on behalf of the parties,  pre-procedure,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the shareholder litigation lawsuit on behalf of security for costs, , litigation expenses, reconciliation 
摘   要原文请找腾讯752018766辣,文|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位诉讼,是当公司怠于向它的致害人追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通过文护公司整体利益来间接地文护保障其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是中小股东文护其弱小益的重要救济手段。本文从其概念,诉讼当事人,相关程序如前置程序、管辖、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和解等方面对其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前置程序、专属管辖、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的承担、法院的既判力、和解前   言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代位诉讼,是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1843年,英国发生Fossvs.Harbottle一案揭开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序幕,但却在美国得到了充分发展。最初只是针对董事会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最后成为英美法系国家中文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救济手段之一,并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随着公司公众化程度的提高,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及董事会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持公司内部权利的平衡,各国纷纷采纳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国公司法同时也确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开始依据该规定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的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逐渐转向董事会,董事会成为了公司权力机关的核心,任何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董事会也一样,如不对其加以限制,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都将陷入深深的危机当中,此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便应运而生。当公司怠于追究损害其利益的致害人时,间接损害到了股东的利益,此时适格的股东就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公司及自己的利益。该制度对于文护公司整体利益,及文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中小股东捍卫自身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我国的公司制建立比较晚,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时间尚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范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待于我们的完善。
1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1.1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没有受到直接损害,而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个人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那么,相应地,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之所以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当侵害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因为存在利益关系,公司可能不追究或怠于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这样的话就会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股东诉讼上的救济权利就凸显其重要性。
代表诉讼又可称为派生诉讼、衍生诉讼、传来诉讼和代位诉讼。代表诉讼着眼于原告股东所处的公司代表机构地位;而派生诉讼、传来诉讼、衍生诉讼和代位诉讼则着眼于原告股东所行使的公司的权利。尽管着眼点不同,但其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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