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也正因为如此,学术界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法和竞争法相提并论。
[9] 在学术界,就我国应采用何种竞争立法模式,存在着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和分别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由于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还缺乏对垄断与反垄断的理性认识,因此,反垄断的问题搁浅至今,在立法模式上也就自然形成了分别立法的状况。但是,这种状况并没有阻碍学界对统一立法模式具有更多优越性的研讨。
[10]反垄断立法不仅涉及到法的价值取向和执法能力,更涉及到本国的国情和国家政策目标的配套实施。因此,我国在立法中出现了赞同立法、暂缓立法等多种理论观点并影响着立法的进程。但是,无论如何,竞争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反垄断立法是否完善,则是考察一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标志
[11]尽管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容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制度而言可以概括成几个力面。可参见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
[12][比]保罗·纽尔著,刘利译:《竞争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第32页。作者在论述竞争与法律关系时,就竞争这一社会现象所涉及到的经济、政治、法律的相互影响作了多层面的分析与研究,得出竞争法律制度实质上是规范市场竞争的规则的结论。
[13]为了实现扶持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美国、日本、德国等都相应地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可见,即便是在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会出台产业政策并将其法制化。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5]参见美国《谢尔曼法》、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等法典。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