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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2页

更新时间:2010-12-20:  来源:毕业论文
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2页
  4、监督考察流于形式,失控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有的罪犯长期逃避法律制裁。公安机关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在管理上:存在漏管、失控、监督考察措施不落实现象;存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有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行为应收监而未收监现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些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决定机关,对罪犯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三见面”制度,而是将罪犯的档案通过邮寄或者由罪犯随身携带,要罪犯自己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而有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观上不愿接受监督,出狱后有的根本不去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而是躲避监督。结果出现有的派出所反映没有收到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材料,有些派出所没有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登记建档,不知管辖区有无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二是有的派出所虽有管教,登记建档,但做得不够,材料不齐,监督考察不落实,有些派出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情况、动向、行踪不清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是否消失不清楚。三是监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跟踪考察工作不落实。有些监所由于关押和改造任务繁重,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跟踪考察工作不落实,没有做到定期与执行机关、监管单位及罪犯本人“三见面”。有些对跟踪考察工作流于形式,考察工作不深入,有的考察未写出书面材料存档,有的对保外就医条件是否消失不清楚,甚至不见罪犯行踪也不及时采取措施,出现以保代放、罪犯刑期届满未办理释放手续的现象。

  二、加强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建议或对策

  我们认为,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应给予高度重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特建议如下工作对策:

  1、规范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程序,防止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为了防止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应对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程序进行严格规范:1、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授权的医院才有权从事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的规定。2、委托保外就医的送检单位只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3、严格按照法定医学鉴定程序进行鉴定。4、罪犯到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押解前往,并不得私自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定鉴定的医生,一律到医院医务科办理有关手续。5、医院对医学鉴定程序作出相应规定:凡需做医学鉴定,必须持有委托单位委托书和被鉴定人的近期一寸照片,到医务科办理鉴定手续,由医务科发放表格《XX医院医学鉴定书》,在鉴定书上贴被鉴定人照片,照片加盖医务科骑缝章。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鉴定费后,医务科根据被鉴定人的实际病情,指定相关科室两个以上主治医师进行鉴定,鉴定后由主检医生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后做出最终结论。最后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盖医院公章(2)。

  2、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范

  一是尽快制定出完整、统一的执行办法。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所执行的办法是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司法 [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由于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此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各部门也规定了一些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和办法,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地域、部门间的限制,很难协调、统一实施。因此,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完整、统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办法。

  二是重新制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目前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标准是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中的附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执行的,此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建议重新制定。应把各种保外就医的伤残病情明列清楚,监狱不得随意拒收。如监狱认为其伤残疾病确实需要保外就医,而又不属于法定的伤残病情,应先将罪犯收监,然后作为个案,由监狱呈报上级机关作出决定。

  3、对罪犯保外就医要严格执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

  按规定一次批准保外就医不得超过1年,如需继续保外就医治疗,需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续保不得超过半年。因此,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应有时间限制,并规定罪犯在到期两个月前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或司法、公安机关重新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由原作出决定的机关审查其条件是否消失,条件消失的予以收监,仍需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可办续保手续。

  4、严格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跟踪考察制度

  各有关部门对暂予监外执行要各司其责,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应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社会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好。在实际操作中,建议:1、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和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共同对罪犯宣布,宣布地点应在执行监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进行,以便相互衔接;2、有关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部门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材料,及时、准确地送达当地的监管部门包括派出所及监所检察部门,使得当地的监管部门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当地派出所发现辖区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法律文书,材料不齐,也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联系,补齐;3、监所应对各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分种类建档登记、跟踪考察。负责跟踪考察的部门,要定期到执行地公安机关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存档,严防脱管失控现象;4、各地派出所应建立监管考察组织,健全各种监管考察、存档、交接制度,落实好各种措施,要求有专人负责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鉴定,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档案和花名册,对其进行跟踪,定期考察后归档,具体、全面、及时地掌握辖区的每个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思想动态,行踪,表现情况,对他们进行监督帮教,预防他们再度危害社会;5、各地派出所对辖区内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经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已消失的,或表现不好的,群众意见大的罪犯也应及时收监;应要求罪犯定期回派出所、监所汇报有关情况,未及时汇报的可以收监执行。

  5、通过大力查处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等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人员出于种种目的,弄虚作假,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甚至出现了“拿钱买刑”,“拿钱赎刑”的现象,致使一些被违法暂

  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逍遥法外,蔑视法律,继续犯罪,危害社会。这些行为不仅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应予严厉制裁。监所检察部门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当中,应当把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与办案紧密地结合起来,狠狠打击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纠正和防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现象,从而保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笔者认为,如果按照以上程序和对策开展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就可使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法律依据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改造、惩治、教育罪犯,文护司法的公正性,文护好法律的尊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

  贯彻实施。   参 考 书 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2]余仲庭《浅谈如何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2003年11月 鹤山市院检察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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