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同上,我们考虑一下是否可以适用59号文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如下: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辣)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这个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就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以公允价值计算,而且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增值的部分在转让时再缴纳。
通过笔者的多方打听,目前税务机关批准重组免税的案例,几乎没有。而且,去年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这些免税重组,今年非常悲剧的被税务机关查税了。一旦税务机关认定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不符合规定,那么说不定除了补税,还要交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虽然国家是出台了59号文和第4号公告,但是真正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出台59号文呢?笔者认为,是为央企合并重组而制定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想利用国家的这条政策来避税,还是挺难的。
现在我们来看看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变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