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车价信息采集。进一步完善车购税计税价格采集发布制度。建议总局在内部网上建立一个车购税车辆信息采集网页,一方面,将车购税基层征收单位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新品牌、新车型或旧车型的新价格,而《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手册》上又未登记注明的最低计税价格,及时进行登记;另一方面,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车型要主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将新车型的有关配置、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等信息同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将汇总的新车型及时传递到车价信息网中,以便总局能及时汇总、调查、审核后,最终确定新的、合理而又具有权威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及时在网页上公布,缩短车价信息调整周期,规范车购税征收管理行为。
(四)提升征管能力。一是加大车购税相关岗位的税务人员特别是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其进行规范、系统、全面的岗位培训,全面提升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纳税服务的深入开展。二是完善征管办法。加大对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临界点纳税人的核查力度,在最低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确定警戒幅度范围,对异常纳税人,要求其提供相关的配套资料,予以调查核实。进一步加大税务检查和依法处理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新闻媒体曝光,起到税法的强制震慑作用。
(五)强化建章立制。加强车购税征管工作,不仅需要基层车购税单位采取有力举措,而且更需要从法律、规章和制度上加以完善,为税收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和有力保证。譬如,实现关口前移,充分发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的作用,对过户、变更、报废等的车辆,纳税人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等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必须凭换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或税务部门的其它手续再办理变更落籍等手续,确保车购税档案能及时变更,加强对免税条件灭失等车辆的车购税进行控管;完善制度办法,尽快制定税务部门与公安、农机等部门信息交换的具体办法,对何时交换,交换内容,交换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相关部门考核内容之一,力保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