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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3页

更新时间:2011-3-21:  来源:毕业论文
  (四)对于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更改或撤销,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做出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在双方协商同意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产生的,约定一旦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但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对双方财产的约定是可以变更或解除的,夫妻财产约定后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变化,例如:经济收入、家庭成员、赡养老人、夫妻感情等方面的变化。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终止原来约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基于夫妻特定身份而发生的,所以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是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约定,它应该有其独立的特点,应有变更或撤销的程序及条件,如可变更或撤销的内容有哪些、向哪些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利用违法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约定的受侵害一方可否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或变更约定,或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期限如何规定等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这些规定。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对策

  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属于司法范畴,要使该项制度能在实践中很好的贯彻执行就必须进行必要的完善,该项制度应该具备财产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即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系统性的特征,表现为内容统一辣,文-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体系结构完整,也只有这样夫妻约定财产制才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婚姻法应对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享有的各种权利做出明确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以及离婚后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等做出规定的一项制度。显而易见财产约定的目的很明确,立法机构在立法时应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明确规定夫妻对约定财产享有的各种权利使之具体化,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过于概括性,应在不妨碍夫妻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的原则上对约定财产制进行必要修改。夫妻即使已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在共同生活中往往约定的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不明确,夫妻双方常常会因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严重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最终以离婚结束原本幸福美满的婚姻。立法者应在传统习惯、经济关系、社会背景等多方面的因素下,对约定财产制进行修改,使约定财产制更便于广大人民接受和使用,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当夫妻对财产约定为限定共同财产制时,对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那部分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

  2.当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的那部分财产,由夫妻双方各自享有财产的独立权力,当夫妻对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时,夫妻双方各自对本人全部个人财产单独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3当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时,双方对财产形成共有权,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力。

  (二)对约定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物质保障,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准确的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利于遏制夫妻以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以及有效界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主要目的是使约定更具明确性,避免发生纠纷并且在必要时方便进行公示,以便使法律能够文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

  目前就约定时间,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如:荷兰、日本、意大利。另一种是没有限制约定时间,即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瑞士、英国、美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从属于特殊的人身关系,一般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因为作为充分体现夫妻间意思自由的财产制度,夫妻可以在任何时间订立有关自己财产的归属和管理问题,只有他们的行为符合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即可,但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符合民法精神,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应当由他们自己决定,不应有所限制,不过为了约定时间更具确定性,结合我国的国情出发,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即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在婚前约定的婚姻成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婚后约定的协议达成时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约定时间方面作了完善,这样才有利于文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

  (四)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变更、撤销或终止的程序及方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变化是在所难免的,财产关系的变化会影响到夫妻财产的约定,介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殊性,约定财产的变更、撤销也必须通过约定的形式来完成,应当允许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变更或撤销。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上来说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如果没有这种规定,出现当事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时将会无法可依。

  变更或解除契约应该遵守合同法中,合同变更或撤销的一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一方有法定理由认为另一方应对变更或撤销承担违约责任或过失责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对于变更或撤销约定的次数应作一定的限制,变更或撤销约定后,送往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协议的公信力,只有确定了变更或撤销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完全的意志,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制度的同时,应确立变更或撤销约定的条件以及相关程序,变更或撤销约定后不得以此对抗此前已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应承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变更或撤消约定是无效的,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的,通过不断的总结使其立法逐渐完善,完善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对于家庭和谐、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会更加完善健全,更加符合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文护交易安全,最终让家庭更加稳定幸福,社会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 宁夏党校学报2010年1月第12 卷第1 期 辣,文-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4]夏吟兰蒋月薛宁兰著《21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5] 曾青韩玉斌吴爱辉著《亲属法热点问题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

  [6]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4 年

  [7] 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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