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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第2页

更新时间:2011-4-11:  来源:毕业论文
的,第三人实施动机是为了尽量避免患者病痛折磨而实施的行为,与其他故意杀人的初衷有着截然不同的主观意愿。第二,从行为实施凭据上看,第三人的行为是应患者要求而实施的,并不是实施者有所企图,而是第三人出于怜悯之心实施的,与故意杀人的心态和依据不同。第三,实施安乐死必须被证明患者在当前医疗科技的情况下,无药可救,治与不治都是死,上文案例中也是基于此种情况,蒲连升给王明成母亲实施安乐死。从以上得知,实施安乐死的第三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应从多方面考察,而不应简单地从行为本身上进行认定。安乐死在性质上是有益于患者,因此与其他故意杀人本质的区别。

  三、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安乐死有其益处,这是被公认的。1988年和1994年,我国召开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达成共识:(1)安乐死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2)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患者的痛苦;(3)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4)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和正确的分配 [③]。

  但是,即便如此,安乐死合法问题依然存在很大争议。

  (一)安乐死是否违反人道主义精神

  人道主义是指提倡关怀人、尊重人、博爱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它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安乐死的实质是对将要逝去的患者的一种终极关怀,患者在极宁静安详的状态中走向死亡是对患者的尊重,是对患者“死的庄严”的满足,减少痛苦享受平和,这充分展示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理念。反人道主义应是一种恶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安乐死的实施是为了满足患者对生命权的全新诠释,合乎道德价值上尊重主体意愿的要求,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因此,安乐死并不违反人道主义精神。

  (二)安乐死是否违反医生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使患者转危为安,但在无法救治的情况下,让患者在痛苦之中等待死亡还是用简便的方法帮助患者尽快的摆脱痛苦结束生命,笔者认为后者更体现出医生的职业道德。上文案例中,蒲连升并没有违反医生职业道德,因为让没有生的希望者在等待死亡的过程中品尝痛苦,是一种不人道的作法。作为一名优秀的医生要发扬的人道主义是减少患者的痛苦,让救治无望的患者尽快的脱离苦海,使患者从病痛的“危”转向死亡的“安”,这才真正体现着医生的职业道德。

  (三)安乐死是否阻碍医学事业发展

  发展医学事业不应该建立在患者备受折磨的基础上,医学事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实现人对生和幸福的渴望,以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医学服务人类为宗旨。安乐死是医学发展滞后于疾病施虐,虽则是医学的无法满足人的无奈之举。但是,它减轻了患者的痛苦,同时安乐死必深深振撼着医学研究者的灵魂,撞击着他们的职业使命感,将会成为他们工作的源动力。因此,对安乐死的善加利用,将有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

  (四)安乐死是否成为医生或亲属借口

  张田勘认为:“安乐死的实施是否能防止医生行为轻率或亲属为摆脱负担以安乐死的名义杀害患者,都是造成安乐死立法难的原因” [④]。当前,我国之所以对积极安乐死不给予合法性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不负责任的医生碍于情面或没有良心的亲属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借安乐死杀死很多有药可治患者。如果是这样的话,则安乐死一旦实施将给社会带来巨大遭难。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行为可以可以从法律程序加以限制和杜绝,即安乐死行为的实施需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简单由家属提出或遵医生医嘱即可执行。下文讲具体论述如何构建安乐死。

  四、安乐死合法化构想

  (一)、安乐死涉及的主体条件

  “安乐死”涉及的主体包括患者、患者的家属和实施“安乐死”行为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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