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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第2页

更新时间:2011-4-25:  来源:毕业论文
  (三)、避孕产品的推新

  避孕措施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非婚同居者的后顾之忧。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避孕已经不再是什么难事,正如罗素所说避孕法改变了性和婚姻的整个面貌,使性和婚姻分开来,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

  (四)、城市化的迅速发展 城乡一体化的速度正在加快,社会上人群的流动性增强,不同阶层、不同身份、不同地域的人生活在一起,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性越来越高,逐步有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人们也不会太关心别人的生活,这为非婚同居找了一个比较安逸的环境。

  (五)、婚姻关系的巨大改变 在整个社会中,离婚率呈爆炸性增长,人们对婚姻的信心与期望值正在下降,这也是人们放弃婚姻而选择非婚同居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一)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成立

  法律意义上的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共同生活关系才能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用同居不登记制即构成要件说,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只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就认为其共同生活的状态构成非婚同居,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义务。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1、主体方面 男女双方当事人均达到法定的年龄,男女双方均没有配偶没有法律禁止通婚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男女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同居障碍,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从优生优育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当事人还必须没有患有医学上的严重疾病,传染病遗传性等疾病,而且不是直系或者旁系三代以内的近亲属。2、主观方面 男女双方是基于完全自愿而进行同居,既双方具有同居的合意,并且有持续同居的意思表示至于同居的动机如何不影响非婚同居的成立,反对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进行与他人同居,被强迫、胁迫同居的不成立非婚同居关系,可以视情节的轻重程度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非法拘禁或强奸罪。3、客观方面 非婚同居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其公开持续的共同生活,并且达到一定得期限。首先,同居双方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在特定空间内为群众所知晓,它排除了非公开的秘密同居、通奸等行为;其次,当事人的公开同居行为必须持续一定的期间。4、客体 是指非婚同居行为没有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第二、没有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的利益。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予以调整的非婚同居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内部关系、外部关系、亲子关系。

  1、内部关系是指非婚同居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是非婚同居关系与传统婚姻关系的最大区别。大多数国家并未赋予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与合法配偶等同地位,只规定他们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第一、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双方相互具有人身占有关系。第二、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双方具有与其日常生活范围相对应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的存在,不仅有利于非婚同居关系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同居双方处理日常事务,也与其公开性和持续性相适应。特别是在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日常生活代理权的赋予是对交易安全的文护,也是对双方生活便利和生活稳定的文护。第三、财产关系是非婚同居双方的另一重要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扶养关系问题。在同居期间,同居伴侣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时,有请求另一方给付生活费的权利。对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法律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此种请求权。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扶养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为:①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②必须有扶养的必要,即请求方确实生活困难。③被请求方必须有扶养的能力,否则该请求权无法实现。另外,当请求权适用的条件有变化或不存在时法律应当予以变更或解除。

  2、外部关系是指非婚同居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第一,非婚同居伴侣与对方的亲属关系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亦不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非婚同居伴侣有向法院和有关机关寻求救助的权利。第二,非婚同居伴侣应就共同债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非婚同居期间的个人之债由个人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是一般原则。笔者认为法律特别规定“非婚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当事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包括文持日常共同生活所必要的衣食住行开支、日常用品的购置、合理的医疗保健支出、文化娱乐消费等,第三,非婚同居伴侣可享有对共同居住房屋的优先承租权。在我国,离婚妇女住房难是一个一直捆扰着司法部门的社会问题,并且日益严重,夫妻住房制度已引起法学界的关注。非婚同居关系中,也存在类似的住房问题。在国外,己有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如果非婚同居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以一方名义租赁的房屋,当作为承租人的一方死亡或者放弃租赁权时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非承租人一方非婚同居伴侣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这种“继续承租权”通过限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为非承租人一方非婚同居者提供了最基本的住房保障。笔者认为该制度值得借鉴,在上述情形下,允许非承租人一方非婚同居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从而放宽对出租人过于严格的限制。

  3、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亲子关系是非婚同居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作为准婚姻关系的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同居者与子女间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文护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性。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的亲子关系问题上,可以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在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双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不得中断。双方应平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享受抚养权利。在双方的经济状况存在明显差别时,可适当增加另一方的抚养义务,避免因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和抚养义务的履行使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生活陷入困难。

  (三)、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终止

  非婚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因一定是由的出现只是已经存在的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终止。

  1、因死亡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死亡导致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缺少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这一要件而结束。

  2、因结婚而终止非婚同居与婚姻是两种不同的共同生活关系,

  二者都具有排他的性质,不能同时存在。如果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将其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那么非婚同居关系即宣告结束。

  3、因双方合意解除而终止

  在民事法律领域内,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就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自我设定,国家法律不加干涉。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允许当事人就能非婚同居关系的存废进行自我协商解决,但是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违反公序良俗。

  4、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非婚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当事人应该享有诉讼的权利,向法院起诉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只是用于当事人协议解决无效的情况,即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或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解除非婚同居关系。

  参考文献

  【1】但淑华:《论我国非婚同居规制方式的立法选择》,《中华女子学院报》2009年四月第21卷4期

  【2】胡胜:《浅论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 2010年2月(上)

  【3】高崇慧、付一然:《浅析非婚同居问题》《法制与社会》 2010年2月(上)

  【4】李莉平 贾萍:《试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金卡工程- 经济与法》

  【5】王薇:《非婚同居制度比较研究》, 人民出版社王薇200年版

  【6】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②]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08条。埃塞俄比亚法律中所称的“非法同居”指非婚同居。 [③] 《非婚同居在中国内法律门外徘徊》,《法律与生活》2003年第7期,第18—22页。 [⑤] 许新、王平:《透视“适婚”现象》,《青年研究》2002年第4期,第44页。 [⑥] 袁浩淇:《传统还是非传统?——对116名同居大学生的调查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03年第4期,第22页 [⑦]袁浩淇:《传统还是非传统?——对116名同居大学生的调查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03年第4期,第17-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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