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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室的规范化建设

更新时间:2011-5-1:  来源:毕业论文

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室的规范化建设
罗占义 北京兆亿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指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提供纠纷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无偿法律服务为内容而建立的有机联系的制度体系。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呈现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如何稳妥、快速解决这些矛盾,不仅关乎民生,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寻求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律师作为专业人才,精通法律法规,面对一个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更容易引导当事人,提出一个综合全面、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充分发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对推进全国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①]

  2007年初,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在全市1500个村和社区建立法律服务室的实施方案》,各区县都积极响应,西城区公益法律服务室的建设,起步早、辐射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07年5月15日,西城区司法局在德胜街道办事处举行了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现场会暨公益法律服务室启动仪式,它的建立为司法行政职能向基层延伸搭建了平台。就德胜地区而言,其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具体分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公益法律服务室、科技园区公益法律服务室和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室。

  笔者认为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室直接面对居民,无论从接触的人数来讲,还是从居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范围来讲都更具有广泛性,社区的公益法律服务就如同整个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毛细血管和微循环体系一样,它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整个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益法律服务承担着为法律需求人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任务,而法律服务是一种高端的有偿服务,对于无力承担高额费用的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弱势群体,公益法律服务无疑可以弥补通常的法律服务体系中对象限制的不足,同时公益法律服务也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进程,文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②]而我国无讼、厌讼的传统文化使得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不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对政府大力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不感冒,与此同时,律师在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原因,律师在服务中只有基本的生活和交通补助,缺乏吸引力和积极性。

  本文仅从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三方面分析当下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室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公益法律服务主体是指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无偿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③]公益法律服务的无偿性是相对于服务对象而言,他们可以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但对于国家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需要向公益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支付必要的补贴和奖励,但就现状而言,政府的补贴力度不够,这也使得相关的律师等专业人士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够。公益法律服务主体也应该是自愿的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受到外部的强制,在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室的筹备、成立和运行阶段,大都有街道的指导,律师在社区的公益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好像是街道指派的任务,这样很难保证公益法律服务主体在为受助者提供法律服务时,会尽全力来文护受助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面子工程。另外公益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律师,也可以是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志愿者,但现在真正参与到社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中的大都是街道指派的律师,没有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

  公益法律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④]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普通的社会群众,其公益属性使得服务对象可以享受无差别的服务,同时由于公益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等多项服务,因此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但公益法律服务室的建立多以街道或者社区为限,也存在一定的地域性。我国的公益法律服务发展时间短,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这就使得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范围受到限制,加之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使得公益法律服务对象的标准不统一,不便于更大地域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可能引起服务对象的误解,也不利于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公益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指引、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内容。[⑤]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的内容应该与其服务对象的需求相一致,而现实的情况是,有无偿的专业的法律服务供给,也有社区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但却没有一个很好的桥梁来连接。公益法律服务体制的建立是一个很好的平台,但制度始建很难迅速把各种资源整合来有效的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如法律咨询方面,社区很难提供可以保护居民隐私的硬件环境,使得居民不敢或不愿意到公益法律服务室进行咨询。在纠纷调解方面,有的居民也不相信公益律师的专业水平,这种怀疑使得他们更倾向于诉诸司法程序,这不仅浪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和日后的相处。还有,在法制宣传方面,现在社区普遍的做法是请律师来做讲座,但很少做到针对性、持续性,加之街道及各方的监管不够,好多律所为了建立自己的形象主动联系社区做普法宣传,但大都是面的扩展,而没有深度的扩展,律所在不停的转换社区,表面上是宣传法制,实质是宣传自己。而社区居民听到的讲座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这也使得社区居民在真正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相信社区的公益法律服务,而转向高昂的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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