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合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交易双方都将合同视为交易安全的保证。既然合同的作用如此重要,因此我们更应了解合同,并熟练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约束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第二款说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知合同法中所指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既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合同必然涉及金钱,合同双方对己方的保护也是通过违约金条款来体现。
因篇幅所限,在此就浅议一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任何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合法,违约金条款也不例外,在此之上还多了两个特点——具有震慑性和赔偿性。违约金条款的存在初衷不是为了借此获取利益,而是约束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实现交易目的。一旦因为对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出现损失,就需要通过违约金条款来弥补自身损失了。
违约金条款的明确性是指该条款表述清晰,并有可执行性。合同中简单的一句“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是典型的合同表述含混、不可执行。没有定义违约行为的标准,也没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只是一句空洞的话语,没有丝毫的可执行性。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应当写明“何为违约”以及“违约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是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标准”。有了明确的条款来定义违约行为,也有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双方在违约前才会仔细掂量自己的违约成本,无形中也保障了交易安全。
违约金条款只是明确是不够的,只有合法才能让它具有真正的震慑力,并在违约后能发挥其赔偿性。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的立法精神是在其赔偿性的基础上承认其惩罚性,理由是:其一,只有违约金的惩罚性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文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其二,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协商为自己设立违约金条款,因此惩罚性违约金并未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其三,只有惩罚性违约金才能更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起到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的作用。另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算方法”。
但数额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狮子大开口般的违约金额度是无法伤及违约方的,反倒会因为显失公平而导致自己被反噬。在现实操作中,往往有些公司将违约金数额定或标准定的奇高,也许能震慑一些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交易方,但这种意思自治条款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并无约束力。
《合同法》虽对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上限并无规定,但根据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推定出实际损失的30%是约定违约金额度的上限,超过上限部分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也是一个合同中的常见条款,往往被约定为“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金额的 %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个数额标准有人定的高有人定的低,高至5%低至0.05%的都有。虽无具体标准,但结合违约金的性质和相关法律的精神,以及公平原则,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作为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个人认为“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金额的0.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法的。但在目前没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标准由法官依自由裁量权确定,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会有变动,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