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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中缓刑的适用 第2页

更新时间:2011-7-7:  来源:毕业论文
  4、文护社会和谐需要缓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化。不可否认,缓刑的特点决定了它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缓刑适用范围的扩大是世界刑法发展的一大趋势。越是社会安定,越需要刑罚的宽容。

  5、数罪并罚低刑期化。随找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罪名。我国刑法本身绝大多数罪名都有三年、三年以下的规定。加之量刑宽缓,数罪并罚低刑期并不少见。

  四、数罪并罚的犯罪人如何适用缓刑

  探讨数罪并罚中缓刑的适用 第2页,就必然会涉及到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问题,也就是数罪并罚的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显然,采用不同的数罪并罚原则,对于数罪并罚的刑期有较大影响。

  这里主要涉及的是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是以各项宣告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为依据,还是以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为依据,来判断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刑期条件。在对数罪并罚实行并科原则的国家,当然不存在这个问题;而在实行限制加重的国家,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例:德国刑法典58条1款规定:如果某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那么对第56条规定的暂缓执行刑罚来说,以总和刑罚的期限为准。而根据现行德国刑法典54条的规定,在数罪并罚时,除存在被判处终身自由刑的情况外,总和刑罚通过限制加重的方式形成。可见,在现行的德国刑法典中是以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标准来判断是否符合缓刑的刑期条件。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考虑到缓刑适用的对象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所以只需要探讨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本身可以合并,但如果采取相加原则,就显得过严,而且不符合实际;如果采用吸收原则就显得过宽,不利于预防犯罪。所以,我国刑法采用了限制加重原则。

  笔者认为,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等数罪并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那么就应当以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标准来判断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1】齐文远 、刘艺乒.《刑法学》.中国人民法院出版社

  【2】陈智元 .《缓刑制度有关问题探讨》.北京大学学报

  【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 法律出版社

  【4】陈琦.《美国缓刑制度考察》. 犯罪研究

  【5】董良飞.《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析及对策》.时代经贸

  【6】徐力.《缓刑适用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启示》.法制园地

  【7】金瑞峰.《衡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中国律师

  【8】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9】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0】张学文.《中国缓刑制度理论与务实》.人民法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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