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文化产业是一种极度依靠创意的生产模式。创意和设计,在文化产业的市场运行和资源分配中,作为独特区别与竞争者的差异化战略的杀手锏,经设计师敏锐的头脑塑造成可见的物质成果,并会为设计专职从事者带来可观的物质利益。而设计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创意,依赖于个人认知和现代创意,同时做为企业客户专有目的性的产物,设计的创意形成便会成为稀缺性,可与不可求的近于艺术的头脑灵感再现。而其存在于头脑的不可捉摸和难以定格,以及和其可观的物质利益的矛盾便会成为创意成果复制,剽窃等涉及道德软性规范和法律硬性规范的的滋生温床。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所以文化产业相关保障性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必须提上日程,并作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繁荣和国际接轨,提高国家软实力,综合国力的重要定位。
但是反观我国文化产业的相关法律保障,现状根本不容乐观。从纵向来看,我国的文化法律不断完善,节节攀升。但是,从和包括欧美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完备程度横向比较,我国的关于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任重而道远。
笔者认为,我国文化产业相关性法律法规,应该分为保障性和促进性两个方面。在促进性方面,我国相关工作只停留在法规,也就是止步在呼吁和提倡阶段,尚未涉足法律等硬性规范方面,当然也就得预期的一唱百和的效果,号召力有气无力。而关于后一方面,我国文化相关保障性法律更是漏洞尽显,矛盾重重。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根由。
一.文化产业极大程度上依靠新媒介和新技术成果来获得成长和壮大的。新技术日新月异,那么相应文化新的形态也必然层出不穷。于是就会出现相关法律的空白和缺失。本文开端提及的第五媒体便是一个例证。
二.另外,我国法律的制定很难说是具有前瞻性。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常常是新的问题出现,才会想到根本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律体系不完善,外延和内涵模糊且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文化产业畸形发展,盲目竞争,无序经营的罪魁祸首。于是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打擦边球的事例屡见不鲜,却难以得到根治。
三.三者,有法不依。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法律的严厉执行比完整的立法更为可贵。即使法律完整,处处有法不依,那法律仍旧是一纸空文,也就偏离的法律制定初衷。从我国对版权的争议和执行力度,以及大行其道的“山寨”现象,可见一斑。
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归根到底,我国缺乏廉政公平,高效为民的执法队伍,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督机构。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我国法律现状普遍如此,那么文化产业的相关性法律几乎捉襟见肘,残缺不全。那么到底怎样才能找到根底,那怕花去很长的时间,巨大的代价,以此来解决我国文化产业法律保障问题,解决文化发展的瓶颈,优化产业发展的结构。就像一个孩子,正常,健康,在与伙伴合作,欢笑中,成长,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