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体上说,关于我国文化产业相关法律的拓展,完善,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模仿是人的天性。既然一欧美为中心的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制定近于有其过人之处课可以拿来借鉴的普世价值,那么选择和模仿不失为一种绝佳选择,但是据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模仿是过程里的再认知,我们必须在模仿其文化产业法律的基础上没加入自己的创造,使之符合自己的国民,和常提的特有国情。
二.我国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其实这是冒统治者之大不韪的举动,笔者知道。但是,我国政权大于法权的现实,必定是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正常发展的死敌。政权大于法权,政出多头,管理混乱也是滋生腐败和阴暗的暖床。
三.了解病症,才能药到病除。上面笔者谈了我国文化产业相关法律的问题所在。那么对症下药,积极打造高水平的立法队伍,执法队伍,以及监督机构,即时弥补文化产业相关法律的空白,转变政府由管向服务方向的转变,便是根本。
四.文化立法有其独特之处。作为从意识形态等近乎虚无却又不容忽视其存在的影响的生产行业,在市场化的今天,更需要讲究诚信,真善,公平,义利取舍等方面的普世价值。虽然其作为道德,有法律难以企及也难以涉足,形成明确规范的模糊性约束力。但随着法律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会有所突破。
法律研究自然有其规律可循。所以,我国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性完善,欲与发达国家齐肩,着实要有漫长的路要走。诚然,做好自己的工作,不逾本分,不失本真,权且存以希望之心,报以诚恳之志。如此,我国的文化产业的法律保障才会有希望,我国的文化产业才能形成完备的发展链条和良好态势,才能找到合理的方法和途径,利用已得之力,促进社会认知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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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文化产业网,政策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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