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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第4页

更新时间:2011-10-28:  来源:毕业论文

  2.7 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上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国江苏、上海等少数省市的少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 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开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少数少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刑。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暂缓判刑并无规定。笔者认为,收监执行刑罚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而暂缓判刑制度则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改造,促其悔过自新,同时,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的考察,又对少年犯有约束力和危机感,可以起到刑罚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国应建立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受到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不遗余力的努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将逐渐完善起来。 []

  【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1]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载台湾《军法专刊》,第43 卷第8期.

  [2] 温小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诸多问题之探讨》,《中国刑事杂志》2000年第5期.

  [3]康树华.《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 年第3期.

  [4]甄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审理问题探讨》,载《家》1994 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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