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Victim-Offender Mediation,简称VOM)在西方诉讼法学理论上,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或者恢复正义会议,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其目的是最大降低被害人因犯罪带来的损失,给加害人更多的人道、宽容,更好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经历了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对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很大的借鉴作用,一些司法机关也尝试主动去积极探索,并形成一些良好的效果。当前,我国正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事和解制度也能在此发挥其重要作业。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国刑事和解的相关经验,在我国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保障和恢复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权益,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拟从刑事和解的产生的理论渊源入手,介绍刑事和解制度及特点,辨析相关概念,分析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运行的理论依据及现实依据,以展现刑事和解的特有价值和功能,最后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构建中国特殊的刑事和解制度。 原文请+QQ324'9114 辣.文^论,文'网
2 刑事和解概念、特征与辨析
2.1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刑事纠纷处理理念,是一种新型司法关系,其基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降低被害人的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告人重归社会。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另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tion)是指在犯罪发生后,以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为基础,经由调停人邀集被害人与加害人在一起直接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共同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2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刑事和解启动阶段和审查主体范围。鉴于当前司法水平和社会环境,我认为刑事和解应当限制在刑事程序之中,审查主体应该限定为检察院或者是法院,因此,时下我更赞成第一种观点。但刑事和解发展的最终方向应该是放宽这种限制。毕业论文
http://www.751com.cn/2.2刑事和解的特点
刑事和解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符合现代刑法的谦抑、人道精神,具有其自身特点:
2.2.1刑事和解的自主选择性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博弈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达成。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仅对刑事和解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和监督。”3总之,刑事和解能增加诉讼结果的效益,提高各方利益的包容度,为当事人创造了一个自主空间。
2.2.2刑事和解的缓和性
刑事和解为加害人与被害人创造了平和的对话空间,通过这种对话,加害人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也能在加害人的真诚道歉中减轻被犯罪侵害所带来的心灵痛苦,增加谅解加害人的可能性。区别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这种对抗性,换取互相理解,缓和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有效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2.2.3刑事和解的多赢性
“双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难免要进行一番争夺和放弃,当自己利益获得满足或得到最低限度的满足时,就能达成协议,缓和双方矛盾,避免传统对抗性诉讼方式的种种后遗症。”4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希望加害人受到惩罚,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刑罚、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害人只有在向被不再激烈,加上精神和物质上都得到一定满足时更容易原谅加害人,刑事和解就是在这样一个平衡点上达成。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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