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辨析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调解、案件私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容易混淆。因此,辨析它们各自的实质,对研究刑事和解具有重要意义。
2.3.1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目前美国90 %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辩诉交易的定义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6由此可见,二者都是秉承自愿协商原则,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核与确认使各方利益达到最大化,但二者又有明显区别。
“第一,辩诉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进行交易),被害人不参加辩诉交易。刑事和解的主体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加害人)。
第二,由于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则不存在这种缺陷。原文请+QQ324,9114 辣.文^论,文'网
第三,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之一是采取对抗制诉讼国家的控辩双方对判决的不确定性的一种应变措施,是控辩双方为了回避风险所选择的对自己来说风险更小、损失更小的案件解决方式,而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由于我国刑事案件结果的确定性很高,对于被害人和加害人来说,即使不选择和解也不会有更大的损失,而选择了和解则会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被害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和抚慰,加害人能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因此,从结果上说,刑事和解比辩诉交易更容易令当事人满意。
从实质上说,辩诉交易是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与被告人的和解,侧重保护的是国家和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则可能被束之高阁。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和解,国家予以审查和认可(当然前提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侧重保护的是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不但没有受到损害,而且还在这种从对立到和解的局面转变中得到了文护,从这种意义上说,刑事和解是一种追求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三赢’的诉讼方式。”7毕业论文
http://www.751com.cn/2.3.2刑事和解与调解
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传统制度,普遍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在刑事诉讼中则只能适用于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和解侧重于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在公权力机关监督和审查后,和解协议得到确认。因此,和解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调解则侧重于公权力机关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强调公权力机关的能动作用,有时甚至由公权力机关拿出协议方案的具体内容。”8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同时明确“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由此可见,刑事调解的范围比较局限。而刑事和解则是从轻刑、过失犯、初犯、偶犯等整体角度去考虑案件的适用范围,甚至可适用判处三年以上的案件,当然,其结果不一定就是免予监禁。
2.3.3刑事和解与案件“私了”
“私了”是纠纷双方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统称。(这里探讨的是刑事私了)“广义的刑事和解可以分为诉讼外和解和诉讼中和解,前者没有经过公权力机关处理和审查,纠纷双方在诉讼之外即行和解,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了’。脱离了公权力的监督和审查的‘私了’情况比较复杂,既包括一些民间可以自行平复、未构成犯罪的违法事件,也掩盖了不少已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脱离了公权力的视野,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都很难得到法律保护。但因刑事案件‘私了’能够给被害人和加害人带来实惠,此种解决方式在我国民间颇具市场。”9 “有学者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宣称,社会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有30 %左右是私了的。”10还有学者调查发现,2001 年前后江西省乐平市个别乡镇人身损害、盗窃、重婚三类案件私了率达70 % ,而据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2003 年提供的一项调查,目前我国农村发生刑事案件后进行私了的占农村犯罪案件的25 %以上。“无论‘私了’在案件解决中的确切比例如何,都说明刑事纠纷的解决采取公权力视野之外的和解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社会现实。我们研究刑事和解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促使其从诉讼外和解转入诉讼中和解,从而进行法律规制,使得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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