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的飞速变化,企业对于商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诉求日趋强烈,同时为了缓解审查压力,自1998年3月开始,韩国引入了外观设计形式审查制度。外观设计形式审查是对使用寿命较短、授权率比较高或者流行性较广的商品,只需具备形式上的方式要件和部分的实质性要求,即可予以授权的制度。
2002年,韩国通过扩大对外观设计形式审查的审查范围,防止他人的著名商标或者作品获得外观设计授权。
自2005年7月1日始,外观设计形式审查申请后,对其申请别人提供异议和证据的时候,审查员要审查外观设计全部的授权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先申请原则等。
自2007年7月1日始, 对提交外观设计形式审查申请, 审查员要审查的项目增加了新的条件,就是以在国内知名的形状、外观、色彩或者这些组合进行简单创造的场合,审查员应该拒绝其申请。
就外观设计形式审查与外观设计实质审查相比较而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最基本差异在于审查范围不同。实质审查申请通过对全部的授权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予以授权,而形式审查申请则是通过对一部分的授权条件审查即可授权。其次,从申请程序上看,它们之间也存在差异:实质审查申请在“一个外观设计一个申请”原则下进行审查,而形式审查申请在“多数的外观设计一个申请”原则下进行审查。再次,两者在异议申请环节也存在差异,其中任何人对外观设计形式审查从授权日到授权公开日后3个月以内可以提交异议申请。最后,从制度效果看,实质审查可以更好地保证法律稳定,但其代价是有可能发生权利的延误和申请量的积压。形式审查则能快速地权利化,可是与之相伴的是有可能产生大量不良权利的问题。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在韩国,对外观设计形式审查的对象商品,允许20个以内的商品可以提交一个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申请人的费用负担,以及便于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统一管理。据了解,在法国,一次可以提交包括100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德国一次可提交包括50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10年来,韩国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数量以每年8%的速度增加。2001年的外观设计形式审查申请量占整个(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19.8%,2010年的外观设计形式审查申请量占整个(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25.3%。2001年到2010年期间形式审查申请增加率是8.0%,实质审查申请增加率是4.8%。
虽然外观设计形式审查发展得很快,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外观设计形式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正当的实施人有可能不正当地行使权利。虽然正当的实施人对外观设计形式审查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现实中往往存在至外观设计形式审查权利人的权利消失之前,仍会给实施人造成损害的现象。如果外观设计权利人独占实施权人或者通常实施权人侵害别人的外观设计权或者独占实施权,为了防止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有必要在制度上采取补救措施。应该说外观设计形式审查是符合当今外观设计现状的实质性保护,其优于以往的制度。但是在与实质审查并行实施时,会发生其目的以及规定上的冲突,也有外观设计权利的效果以及与先申请人的冲突等问题。所以,如需解决这些问题,继续补充外观设计形式审查的相关规定是势在必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