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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第2页

更新时间:2011-12-22:  来源:毕业论文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辣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易趣网的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辣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
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
 
我国的网络发展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产业,我国的网络立法显然显得滞后,致使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的众多问题难以解决。自199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有关网络纠纷的案件后,我国的网络立法还是举步文艰,有关司法解释亦未能出台,在此背景下,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显得犹为重要。第一,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盖然性的认识。第二,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第三,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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