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而无效婚姻制度作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婚姻的有效手段,是婚姻制度不可缺少部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满足了社会发展要求,也引起很多探讨、争论。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含义、无效婚姻的构成、无效婚姻处理程序、以及无效婚姻的的法律效果等加以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 程序 法律后果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结合。人类社会的开始就伴有婚姻关系的存在,起初只是简单的生理需要或是传宗接代的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变化,就要制订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使婚姻健康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无效婚姻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对于无效婚姻的原因、申请无效的程序和无效的后果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无效婚姻概述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法定的结婚要件可分为两类: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
1、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三: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http://www.751com.cn/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或方法,这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依我国《婚姻法》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结婚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其结合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而又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履行法定的结婚方式,才能成立合法婚姻。婚姻是被一定社会所确认的两性结合,男女两性结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合法性是婚姻成立的本质要求,凡是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和程序的都是违法婚姻,无效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无效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故而各国法律都把婚姻作为该国的重要法律制度加以确认,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干预婚姻问题,规定结婚虽然是个人的私事,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