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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更新时间:2012-2-29:  来源:毕业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我国婚姻法目前虽然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但总体来说,有关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与夫妻财产约定相关的很多问题缺乏应有的明确界定,导致现实生活中很多争议无法得到公正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只有这样才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及历史演变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一)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我国婚姻法规定集中体现在第十九条的三个条款中,该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说明,作为法定财产制度的补充,我国已在立法上初步建立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制度,从而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沿革

  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为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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