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具体到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做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理解与适用
(2)陈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论文,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4)《新婚姻法》第17条、18条、19条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
(6) 杨大文、马忆南 :《婚姻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