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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证探析 第4页

更新时间:2012-3-1:  来源:毕业论文
(五)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进行典当质押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客体的财产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目前,有些典当公司的业务介绍中,除上述财产权利外,经营的质押典当业务还包括: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以及店铺、摊位的经营权、租赁权和版权质押典当等。这其中,有的可以视为应收账款质押,如店铺、摊位等经营权的质押;有的可以纳入前述“债券”中来认定,如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等。因此,均为合法的质押典当客体。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结 语

  毋庸置疑,我国现行的典当规定与传统意义上的典当制度存在显著区别,应当说,现行规定既缺乏合理自冾的理论支撑也与物权法等财产法律存在诸多抵牾,且其法律位阶十分低下。以发展的眼光来审视,我以为,我国典当制度回归理性与传统本原的可能性极大。在目前的典当制度背景下,公证对典当的介入显得有些尴尬,既要做到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又要协调好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法际冲突;既要把握好典当融资与银行担保贷款的区别,又要处理好典当融资与民间借贷的制度差异;既要文护典当契约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要避免不必要的证明风险。此外,由于在典当债权关系中,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作用甚微,导致公证对典当契约的吸引力大打折扣。是故,典当公证尚不能成为我国公证的重要证源加以大力开发。至于典当公证的真正春天,则恐怕有待于我国典当法的制定与施行的到来。

  参考文献及注释

  [1]吴向红:《典之风俗与典之法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2]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7页以下。

  [3]参见梁慧星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1页。

  [5]台湾民法第910条规定,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韩国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依该不动产之用法有使用收益之权。

  [6]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设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2~583页。

  [7]《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否定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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