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页。
[2]张艳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评析》,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6期。
[3]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26条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人信托财产。
[4]杨彪:《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2006年5月。
[5]丁昌业译:《英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299页。
[6]沈达明:《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118页;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7]刘延和:《破产犯罪研究》,载《国家图书馆2000年博士论文库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54页。
[8]叶军:《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载《国家图书馆博士论文库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185-187页。
[9]杜景林等译:《德国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叶军:《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载《国家图书馆博士论文库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184、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