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 运输毒品犯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其侵害的法益是人民健康。我国对运输毒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运输毒品行为一方面表现为毒品在行为人的支配下实现了空间位置的移动,另一方面表现为毒品的移动始终在我国的领域之内。运输毒品罪主观上应当具有对毒品种类的认识与违法性认识方能形成故意。本文试图从运输毒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刑法理论对运输毒品罪罪名的确立、犯罪构成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界定及其立法完善等四个角度对运输毒品罪做一次研究。
【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危险犯;法益;
引言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2011中国禁毒报告》,全国禁毒执法部门保持主动进攻和严打高压态势,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打击整治行动。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9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0.1万名,缴获海洛因5.3吨、鸦片1吨、冰毒9.9吨、氯胺酮4.9吨、大麻3.2吨,查获易制毒化学品869吨,成功破获一大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大案,但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列为惩治毒品犯罪章节中的四大基本罪之一,说明了运输毒品犯罪在现实中存在的严峻形势,以及立法机关对此罪的重视和惩罚力度。我国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紧邻“金三角、金新月”等毒源地,是毒品流向内地和沿海地区的必经之地。通过调研,毒品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三罪之中运输毒品罪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采取的是后一种立法方式,即将运输毒品罪作为选择性罪名之一。对运输毒品行为通过立法予以严惩,以打击和遏制毒品的流通。
一、毒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运输毒品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重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是同等性质的犯罪,量刑幅度相同。因此,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观念中,应认定运输毒品罪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相似,享有相同或相似的否定评价。但是,笔者认为,相对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来说,运输毒品罪行为类型比较多,其定罪量刑也应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进行不同的处理。要探讨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首先需要考虑什么是运输毒品罪。
二、运输毒品罪的定义
(一)我国运输毒品罪的定义
由于毒品生产、制作的地域性、隐蔽性、集团化和毒品消费市场的广泛性特征明显,因而决定了毒品的运输成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必经环节,而毒品从“批发”到“零售”的高利润,也促使许多人铤而走险,走上运输毒品的不归路。从毒品案件的侦破上看,运输毒品罪已经成为各级司法部门查禁毒品犯罪的一个有效突破口。
笔者认为,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时主观上必须认识到是毒品;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在国内进行运输的行为。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界定的主流观点。 运输毒品罪的定义应该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我国境内非法转移、输送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国际上和国际条约有关运输毒品罪的确定
1、国外立法和国际上对运输毒品罪的规定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单独的运输毒品行为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是很少见的。但是,由于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使毒品从生产领域进入到消费领域,促进了毒品的非法交易和非法消费,在毒品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毒品的运输作了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在欧美一些国家将运输毒品列入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的范围予以处罚,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将提供、出售、转让、分销、和进出口、运输、发送毒品等多种行为都规定在了“交易”一词当中。 例如,英国法律规定,非法提供毒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毒品的行为,非法提供甲类毒品的,处终身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非法提供乙类毒品的,处十四年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非法提供丙类毒品的,处五年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而日本1951年《兴奋剂控制法》规定:非法运输、提供兴奋剂的,处10年以下惩役,以营利为目的的,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惩役,并处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埃及、尼日利亚等国在交易毒品罪中则分别规定:“销售、供给或为交易运输毒品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处3000—10000镑罚金;从宽处理的,处终身劳役。”“走私、运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麻醉品的,处二十年以下徒刑”。从国际条约上来看,运输毒品一直是国际社会禁止或要求惩罚的犯罪行为;我国1985年6月12日通过加入的联合国《一九辣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品公约》中没有走私、运输毒品等概念,但其在第一条第十三项中指出“称‘输入’及‘输出’者,谓各依本义,将麻醉品自一国实际运至他国,或http://www.751com.cn自一国的一领土运至同一国的另一领土。”由此可以看出,运输毒品被包含在了输入、输出毒品的概念之中;而我国1989年通过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中也在其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违反《1961年公约》、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或《1971年公约》的各项规定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兜售、分销、出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只是这里的运输依然被列入“非法贩运”的概念中。
(三)中国运输毒品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